中新網10月27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2004年9月3日,司法部召集部分在京法學專家、學者對此進行了座談討論。座談會在民主、務實的氣氛中進行,與會專家、學者各抒己見,表達了對物權立法引入法定公證制度的理性思考。
當前,物權法、公證法等法律的起草論證工作正在緊張進行。在物權立法中引入法定公證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做法,國內法學界和公證實務界對此一直給予密切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榮新表示,公證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我一直主張“法定公證”和“統(tǒng)一公證”。一些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和關系國計民生的較大事項,法律應當規(guī)定為必證事項。公證與物權登記的關系十分密切,現在的登記部門很多,登記部門難以承擔實質性審查的責任,國家應當建立統(tǒng)一登記制度,由公證部門負責統(tǒng)一登記是合理的,可行的。如果這一點目前尚難以做到,作為過渡,可將公證確定為物權登記的一項必要條件。凡是需要物權登記的,都須先行公證,進行真實與合法的審查,確保登記的正確,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湯維建則稱,物權立法引入法定公證制度,首先要明確相關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同時要對國外以及國內地方的實踐經驗作合理借鑒。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衛(wèi)國指出,法定公證應當僅限于不動產和其他需要登記的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其他的物權變動情形實行自愿公證原則。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教授、博士生導師孫憲忠談到,不論是依據非法律行為發(fā)生的民事權利變動,還是依據法律行為發(fā)生的民事權利變動,都可能與公證制度有關,因為這些民事權利變動的原因,也就是民事權利變動的法律基礎需要公證證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桂明認為,公證行業(yè)是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行業(yè),司法部不要忌諱本位主義的嫌疑,應當積極推動和促進對不動產實行法定公證的制度,因為這是一項已被大陸法系國家歷史證明行之有效的好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葉林則提出了兩點建議:一是,公證機關介入物權登記的目的不是非要替代政府登記,將公證程序當作政府登記的前置程序或許是一個較好的選擇。二是,法定公證宜限定在物權登記的范圍,考慮到成本因素,可確定一些重大事項的登記法定公證,或適當調整公證收費標準,以降低當事人的登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