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8日電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11月15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瞻”研討會上,中國刑法領域的權威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透露,“在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最為可行,最高法院對此已做出決定!
陳瑞華指出,目前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的呼聲很高,這個問題不是司法體制改革問題,而是落實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是法律上的歸位問題。
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只規(guī)定了死刑核準權由最高法院獨家行使,而規(guī)定核準權下放給省級高院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明顯與《刑事訴訟法》相抵觸。《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而《人民法院組織法》只是國家的一般法律。以一般法律違背效力更高的基本法律,無疑是不妥的。
從1980年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因特殊治安形勢,先后通過頒布決定、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等途徑,將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案件的死刑核準權下放給省級高院行使。不過,這一做法帶來的消極影響,也屢屢為人詬病。
根據法律規(guī)定,死刑案件歸屬中級法院一審,高級法院便成為死刑案件的二審法院,既然高級法院對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準權,那么,死刑復核與二審的合二為一也就不可避免,因為同一個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不可能作出兩個不同的判決。這樣,防止錯殺的目的就難以達到了。
另外,核準權的下放,還造成死刑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由于最高法院只保留危害國家安全以及貪污等嚴重經濟犯罪案件的死刑核準權,犯此類罪的死刑犯能到最高法院核準死刑,但是,殺人、搶劫等死刑犯卻只能由省一級法院核準死刑,這就似乎顯得前者的“待遇”更高一些。各地方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標準可能不同,也會造成在這個省不判死刑的人,換到另一個省卻要判死刑。
還有,中國簽署的國際有關人權公約規(guī)定,在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判決應當由該國最高的司法當局作出。下放核準權給省級法院,與公約精神也有不合。
陳瑞華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核準的死刑案件中,糾錯、改判的比率相當高,這說明,死刑核準權的下放,不利于從嚴控制死刑的適用面,收回死刑核準權有利于保證和提高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決定收回死刑核準權,將通過增加專門核準死刑法庭的方法,收回死刑核準權。(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