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2日電 據(jù)人民法院報報道,廣東省扶貧經濟開發(fā)總公司原總經理薛長春因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負責人失職罪,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廣東省扶貧經濟開發(fā)總公司成立于1993年,薛長春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1994年8月,扶貧總公司成立了全民所有制的廣東省藍天消費優(yōu)惠卡發(fā)行中心,以發(fā)行藍天金卡的方式籌措公款。1995年3月,薛長春兼任藍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1999年8月,株洲市天元區(qū)匯鑫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注冊成立,負責管理天元建材大市場內的公用設施、設備和場地等,薛長春擔任法定代表人。
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間,薛長春指使該中心財務人員分多次將藍天金卡中心的公款共計人民幣14440493元劃到匯鑫物業(yè)公司提供給天元建材大市場使用。在此期間,薛長春先后兩次指使藍天金卡中心財務人員將公款300萬元和510萬元劃付給匯鑫公司用于還貸和使用。薛長春還以藍天金卡中心的名義與天元建材大市場補簽一份購買鋪面合同書、確認書,由藍天金卡中心以每平米11980元的價格向天元建材大市場購買鋪面56間,共計人民幣22440493元。而同期天元市場的鋪面銷售價格僅為每平米8800元。薛長春從中侵吞加大部分的金額共計人民幣5955154.2元;1998年8月、1999年10月,薛長春代表藍天金卡中心與美嘉華公司商定,由美嘉華公司承辦藍天金卡中心的抽兌獎業(yè)務并收取抽獎費用。
之后,薛長春指使財務人員先后數(shù)次以付抽獎、廣告費為由,支付4254200元給美嘉華公司使用并占為己有;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間,薛長春利用職務便利,將其私人消費的餐費、住房費、飛機票單據(jù),以差旅費等名義進行報銷,從而侵吞公款人民幣291698.15元。
法院審理認定,薛長春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098萬余元;挪用公款共計312萬余元;失職造成國有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750萬元。(鄔耀廣楊曉梅李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