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7日電 近來,“溫州炒房團”已成為媒體報道的焦點,這一問題更是進入了廣大民眾的視野,一時間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人民日報海外版今日載文稱,如果只是針對“溫州炒房團”的行為本身,贊成者和反對者都可羅列一大堆理由。但是,大家是否注意到,上述討論的基礎是如下假定,即國內房地產市場是一個法制健全、產權清晰、競爭充分有序的市場。在這樣的約束條件下,法律不禁止就是自由,只要遵守市場游戲規(guī)則,又有什么不可為之呢?但是,現實與這條假定恰恰相反,目前國內房地產市場基本上是一個壟斷的市場。
文章稱,在壟斷情況下,能拿到土地的房地產公司,往往是與政府利益相關的企業(yè),或者是具有特殊背景的人。他們中的一部分人低價獲得土地,然后又轉手倒賣,土地的行政性壟斷由此轉化為市場性壟斷,再考慮到房地產自身的特點,房地產市場中相互競爭的企業(yè)數目就不會太多。在處于同一地段、開發(fā)類似產品的企業(yè)數目很少的情況下,企業(yè)之間就會明顯感受到競爭對手的行為對本企業(yè)經營業(yè)績的影響。在需求一定的前提下,假如開發(fā)公司之間競爭激烈,房價必然會下降。房價下跌會壓縮開發(fā)商的利潤空間,這樣的競爭是開發(fā)商不愿看到的,因此開發(fā)商之間存在價格合謀動機。在需求旺盛的條件下(包括投機需求在內),開發(fā)商之間更加缺乏價格競爭的外部壓力。更嚴重的是,在或真或假的行情看漲的大背景下(開發(fā)商時常制造漲價升值的假象,其實往往是有價無市),消費者反而會對降價出售的房屋質量產生懷疑,從而陷入“價格越低房子越賣不出去”的惡性循環(huán)。
對于資本密集性的房地產開發(fā)商來說,獲取超額利潤等因素是他們進行價格合謀的動力。不成文的價格領袖慣例就是合謀的一種形式,即由首先進入市場的開發(fā)商制定價格,后來者跟隨這一價格。如果有人破了規(guī)矩,敢于降價競銷,則必群起而攻之。這種價格合謀的行為加劇了國內住宅市場的壟斷,降低了企業(yè)的效率,妨礙了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最終降低了消費者的福利水平。
這種局面下獲利最多的是房地產開發(fā)商,特別是那些有通天本事獲得協議出讓土地的個人或企業(yè)。第二是政府。政府不僅通過賣地增加其財政收入,而且房地產的發(fā)展拉動當地GDP和稅收的增長,一石三鳥,何樂不為?三是銀行、各種中介機構等。而消費者成為房價持續(xù)上升或居高不下的最大受害者。
文章指出,把“溫州炒房團”作為罪惡之源顯然并沒有抓住要害,并且有可能被加以利用,成為誤導公眾、轉移視線的障眼法。(張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