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關于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被捕的事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些天,筆者發(fā)現,李達昌被戴上了“貪官”的帽子。
“貪官”在當前的語境下,是有特定含義的,這個詞語對于老百姓理解而言,通常是指那些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貪圖錢財利益的官員。但是,該詞語并不包括那些濫用權力和玩忽職守但沒有獲取錢財的官員,這些官員可以稱之為“瀆職官員”,從廣義上講也可稱為之“腐敗官員”,但不是“貪官”,因為他們的行為與貪圖錢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在《刑法》中,“貪污賄賂罪”這些懲治“貪官”的罪名放在第八章,那些懲治濫用權力和玩忽職守的官員的罪名卻放在了第九章的“瀆職罪”中,說明兩種行為是有區(qū)別的。
李達昌有無貪污受賄行為,我不得而知。但從目前的報道來看,李涉嫌的犯罪事實是:1997年1月左右,財政部撥了1億元專款給中國進出口銀行,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向中國四川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川國際提供了5年期1000萬美元的專項貸款。財政部明確要求,這筆資金應用于解決烏干達歐文電站賠償風險準備金。這筆錢到中川國際賬上后,李達昌利用職權,多次批準挪用,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據1月18日《每日經濟新聞》)。這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而這一行為完全有可能是為了公家的利益(即將本應用于特定用途的公款挪作其他公共事業(yè),當然這只是猜測,報道中并沒有詳細闡明),事實上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僅是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李達昌進行立案偵查的。至少報道中并沒有提到,李達昌是在涉嫌濫用職權過程中,有收受賄賂或貪污等貪圖錢財的行為。因此,稱李達昌為“貪官”是一種偏離報道本身、先入為主的說法。
這種先入為主的說法,極易引發(fā)“媒體審判”,干擾公眾的視線,影響公正的偵查與審判,F在,我們從大量的網友留言中,已經看到這種說法正在以訛傳訛。由此,必須引發(fā)我們對于媒體評論公正性的思考。
媒體言論是公民言論自由的體現,必須予以保障,這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底線。與此同時,媒體言論也必須受到限制,不能無限度地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在我看來,公正的評論必須堅守兩條底線,首先是必須保證根據新聞報道的原意來進行評論,不能超越報道本身,自己虛構事實進行評論;其次,在對媒體報道中有關事件和人物進行評論時,可以批評、反駁,不能有辱人格。
當然,我們也有權利懷疑李達昌在涉嫌濫用職權過程中,有收受賄賂或貪污等貪圖錢財的行為,要求有關部門在查處時不要忘記查查其有無“貪官”行徑,這是公民在行使合理懷疑權。但無論如何,在新聞報道都沒有報道其有“貪官”行徑前,就評論其是“貪官”是極不妥當的。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