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5日電 今日出版的《人民日報》載文稱,中國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漸近尾聲,各地正在抓緊研究建立禁賭工作的長效機制,以切實鞏固禁賭成果,防止各類賭博活動的反彈。而進一步完善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法規(guī),切實增強打擊效果,是建立禁賭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之一。
目前,對賭博行為作出規(guī)定的法規(guī)主要是《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從目前的執(zhí)法和司法實踐來看,賭博罪法定刑偏低、如何有效遏制公民出境參賭等問題,依然是今后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瓶頸。為此,應當盡快完善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健全懲治賭博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體系。如有可能可將禁賭工作的長效機制納入法制化軌道,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禁賭法律。
文章稱,首先,應當修改、完善賭博罪的規(guī)定,提升賭博罪的刑罰幅度。一是建議增加有關網絡賭博犯罪的規(guī)定。雖然司法解釋將開設賭博網站,或者擔任賭博網站的代理,接受投注的行為擴大解釋為刑法意義上的“開設賭場”,但在社會危害程度上以及應當判處刑罰的輕重上,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開設賭場”有所不同,因此可考慮將這種行為單獨規(guī)定,并配以較高的法定刑,或者將這種情形明確為開設賭場的加重情節(jié),對之處以較傳統(tǒng)開設賭場更高的刑罰。
二是增加六合彩等非法彩票犯罪的規(guī)定,并提升刑罰幅度。對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的行為,司法解釋明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從而大大提高了對這種行為的懲罰力度,但其不同于一般的非法經營行為,在通過偶然的事情決定財物的取得或者喪失這一點上,彩票與賭博更具有同質性,將這種行為認定為賭博犯罪,更能體現(xiàn)其本質特征。從立法來看,在規(guī)定賭博罪的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如日本、韓國、中國香港和臺灣地區(qū)的刑法,均將這種行為作為廣義上的賭博行為,而與一般意義上的賭博罪規(guī)定在一起。
三是調整“以賭博為業(yè)”犯罪的規(guī)定,取消“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該類型賭博罪的主觀限制條件,同時將常業(yè)犯改為“以賭博為常習”的常習犯,以便于司法操作。
其次,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中增加有關中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特定違法行為管轄權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根據刑法第七條的精神,明確中國公民在境外開設賭場的行為,可以依照中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中國公民出境參賭的行為,除可能構成非法出境等違法犯罪行為之外,對其賭博行為尚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即無法根據目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治安處罰。為有效遏制中國公民出境參賭,發(fā)揮法律的威懾和教育效果,建議在目前全國人大審議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中增加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實施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或者明確幾類特定行為,如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最后,從長遠來看,為切實有效遏制賭博活動,可以考慮借鑒境外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禁賭法。將目前專項行動中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各部門在禁賭工作中的職責、禁賭工作中的政策界限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納入國家法制化軌道,作為規(guī)范國家禁賭工作的部門法。(趙秉志、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