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湛江海事局獲悉,6月2日深圳兩小學生橫渡瓊州海峽的組織者和護駕漁船將受到行政處罰。
湛江海事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是在橫渡活動開始前幾天的報紙上得知橫渡的消息后,立即與海南海事局、徐聞縣政府等有關單位和部門聯系。當了解到活動組織單位并沒有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和向當地政府報告后,湛江海事局值班室值班人員致電活動組織單位(海口市游泳協會)的聯系人,要求立即依法向海事部門提交開展此次水上活動安全方案的申請,遭拒絕。
該負責人說,他們將與漁政部門聯合執(zhí)法,對參與活動的漁船進行扣留;對組織者發(fā)出行政警告,類似活動必須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和向當地政府報告,對其進行多大程度的處罰,還在醞釀之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在航道內進行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在我國沿海水域進行影響海上航行和作業(yè)安全的活動,必須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區(qū)的區(qū)域主管機關申請發(fā)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第十七條規(guī)定,違反第五條規(guī)定,由國家主管機關和區(qū)域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活動,并可以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該負責人指出,瓊州海峽海況復雜,船舶來往頻繁,橫渡勢必打亂航船預定航道,對過往船舶航行以及橫渡者的安全帶來嚴重影響。他說現在橫渡的人越來越多,如果不對違法者進行處罰,我們的航道秩序將難以維護。本月16日還有一次橫渡活動,我們希望組織者能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fā),依法行事。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陳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