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2日電 軍事檢察機關與地方檢察機關到底有什么不同?海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王煉鋒在今日出版的《檢察日報》上撰寫文章,講述了軍事檢察機關的一些“特別之處”。
一是分類不同。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軍事檢察機關是國家設立在軍隊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通過行使監(jiān)督權,懲治犯罪,教育部隊官兵忠于職守,維護部隊的純潔穩(wěn)定,確保憲法和法律在部隊的統(tǒng)一執(zhí)行,確保政令、軍令暢通,為提高部隊戰(zhàn)斗力服務。由此可見,它們都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其性質與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二是管轄對象不同。軍事檢察院執(zhí)行的法律、法規(guī),辦案所遵循的原則與地方檢察機關是相同的,但案件管轄的對象不同。軍事檢察院案件管轄的對象是現(xiàn)役軍人、文職干部及在編職工等,一般公民(戰(zhàn)時除外)犯罪不能成為軍事檢察機關管轄的對象。反之,地方司法機關對現(xiàn)役軍人犯罪的案件也不能實施管轄。
三是隸屬關系不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是在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向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而軍事檢察機關在由上級檢察院領導的同時,隸屬于政治部,是軍隊政治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除完成辦案任務外,還需參加部隊的中心工作。
四是任檢察官的主體不同。軍事檢察官除學歷條件、司法資格與地方檢察官相同外,主體和政治條件要求不同,必須是現(xiàn)役軍官(文職干部和職員均不能擔任軍事檢察官),且是中共黨員。因為軍事檢察官在軍隊分類中屬于政工干部,非黨員不能任軍事檢察官。準確地說,他們都是身著軍裝、肩扛軍銜的檢察官。在軍官分類中,屬于政治工作軍官。
五是辦案業(yè)績的宣傳方法、途徑不同。由于軍事檢察官所辦案件大都涉及軍事秘密,要求他們“只干不說,或多干少說”,因此,對他們所辦案件和辦案中取得的成績只能在軍隊內(nèi)部給予適當通報或宣傳表彰。他們必須具備甘當無名英雄的品質。有位領導曾這樣評價道:如果說人民解放軍是共和國的長城,那么,軍事檢察官就是保護長城的衛(wèi)士。他們的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部隊黨委的肯定,他們深受部隊官兵的愛戴。廣大官兵親切地稱他們是軍中護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