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清豐縣雙廟鄉(xiāng)單拐村農(nóng)民陳傳瑞就一個瓷瓶的歸屬權(quán)問題,與濮陽市博物館對簿公堂。這個引發(fā)官司的瓷瓶現(xiàn)珍藏在濮陽市博物館,是一個清乾隆青花大瓷瓶。陳傳瑞說,這個瓷瓶是當(dāng)年鄧小平同志從太行山帶來,最后贈給其爺爺作為留念的。
就在陳家的官司未了之時,今年71歲和83歲的陳清梅、陳清竹姐妹,于3月24日在安陽召集新聞記者,稱這個瓷瓶是她們的爺爺中武舉人時清政府獎勵的,后被農(nóng)會人員拿走。陳氏姐妹的說法,讓這起瓷瓶案更顯得撲朔迷離。
一個瓷瓶 陳家珍藏幾十年
“我們的傳家寶你們一定得要回來,我沒有完成的愿望,你們要給我完成!3月24日下午,在清豐縣的單拐村,村民陳傳瑞說,2005年8月,父親去世之前把他叫到床前這樣交代。
陳傳瑞說,父親所說的傳家寶是一個清乾隆青花瓷瓶。從他記事的時候起,逢年過節(jié)或重要日子,夜深人靜時,爺爺和父親就會悄悄來到院子里,搬開一些亂七八糟的遮掩物,露出一口枯井,然后用鋤頭挖出來一個大瓷瓶!爺爺和父親小心翼翼地把它擦得干干凈凈,鄭重地擺放在屋里最顯眼的位置。
“當(dāng)時正處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歷史時期,私藏這些東西的人是要被批斗的。我們家卻冒險藏著這個瓷瓶,我問父親為什么,他總是說,這是俺祖父傳下來的。到了1973年,這個被爺爺、父親保存了幾十年的瓷瓶就再也看不到了。父親臨終前才說,這個瓷瓶是鄧政委送給俺爺爺?shù)募o念品,是我們家的傳家寶!标悅魅鹫f,當(dāng)年鄧小平同志在他們家附近住,“鄧小平有時在我們家開會,警衛(wèi)員都在這兒住,開完會以后沒事的時候,鄧小平就和我爺爺聊天,他們關(guān)系很好!睋(jù)了解,1945年3月,鄧小平同志來到北方局主持工作,領(lǐng)導(dǎo)根據(jù)地軍民開展抗日戰(zhàn)爭,當(dāng)時鄧小平同志就住在單拐村。陳傳瑞說:“鄧政委住在這里,跟俺祖父關(guān)系也好,出去鍛煉的時候,常站在街口上馬臺那個地方聊天。鄧政委沒有大官的架子,喜歡跟老百姓拉家常!标悅魅鹫f,后來鄧小平同志離開單拐村,因為行軍不便,特意把他從太行山帶來的一個青花瓷瓶送給了陳傳瑞的爺爺陳相仁留作紀念。
瓷瓶捐獻 雙方說法不一
“父親說,1973年,這個瓶子被清豐縣文化館的館長朱正朋借走了!标悅魅鹉贸霎(dāng)年村干部寫的證明讓記者看。該村老支書陳隨修和村會計陳傳文均證明瓷瓶是鄧政委留給陳聚臣父親陳相仁的,后被朱正朋借走展覽沒還,上面還蓋著村委會的公章。
朱正朋退休前是濮陽市博物館館長,現(xiàn)已是年過古稀的老人。據(jù)朱正朋《關(guān)于征集青瓷花瓶的情況介紹》中說,當(dāng)年他聽老館長說,雙廟鄉(xiāng)單拐村曾是冀魯豫軍區(qū)司令部,要他到那個地方去調(diào)查征集一下,看看有什么革命文物。1973年秋的一天,他意外得知,大隊書記陳聚臣家里藏著一個鄧小平同志用過的古瓷瓶。當(dāng)?shù)馗刹空f,鄧小平去的時候是帶了一對,后來打了一個,臨走時就把剩的一個送給陳家了。聽到這個消息,朱正朋來到陳聚臣家,陳聚臣當(dāng)時就拿出瓷瓶讓朱正朋看。
在當(dāng)時人們的意識中,捐獻文物是無論如何不能和錢掛在一起的,更何況陳聚臣當(dāng)時還是村干部。陳聚臣就說:“既然公家有用,就拿走吧!贝善勘荒米咭院,一直藏在清豐縣文化館。后經(jīng)省文物局批準,瓷瓶由濮陽市博物館收藏。
朱正朋說,為了證明瓷瓶是陳家捐的,1984年當(dāng)?shù)卣匍_了文化工作會議,在這個會議上表彰了一部分文化戰(zhàn)線的先進模范人物。因為陳聚臣捐獻了瓷瓶,也算有功,當(dāng)時獎給他一套《毛選》,還有一個玻璃匾。
對朱正朋的說法,當(dāng)時還在世的陳聚臣說,瓷瓶是當(dāng)時鄧政委送給俺家的,俺家感到很光榮,能捐獻嗎?
對簿公堂 兩審原告均敗訴
為了要回瓶子,2004年3月,陳聚臣老人將濮陽市博物館、清豐縣文化局以及朱正朋等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青花瓷瓶,并賠償為追討瓷瓶造成的損失1萬元。
在法庭上,朱正朋向法庭提供了一份1992年7月3日的河南省博物館征集文物收據(jù)。該收據(jù)顯示,文物部門曾付給陳聚臣800元征集費。收據(jù)上還蓋有陳聚臣的手章。
陳傳瑞卻說,他父親是被騙了。因為父親不識字,文物部門的人說是付給父親的差旅費,這才收下了。因為父親陳聚臣不僅三番五次找朱正朋追要古瓶,也多次找到有關(guān)部門,幾年時間里,斷斷續(xù)續(xù)從沒停止過!白詈,朱正朋說:‘老陳,你跑了這么長時間了,看你挺難,給你800塊錢就算差旅費吧。’”陳傳瑞說,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他父親才收下800元錢。
2004年4月,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當(dāng)時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及文物征集工作相對不完善,沒有辦理正式的征集手續(xù),但是1984年對原告獎勵《毛澤東選集》一套,1992年支付原告800元征集費,符合當(dāng)時社會狀況及文物征集做法。原告以瓷瓶被借用為由要求返還瓷瓶,但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對抗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主要是一些證人的自述。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比如征集費的收據(jù)等,能夠說明這個瓷瓶當(dāng)時被征集的事實。
同年7月,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陳聚臣的訴訟請求。陳聚臣不服提起上訴,2004年12月13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2005年8月,陳聚臣老人去世。陳傳瑞說,他目前正和律師對此案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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