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多家媒體報道過的情婦率眾劫走“雙規(guī)”老總案,在被劫老總姚傳銳的情婦、侄子等人分別被法院判刑后,姚傳銳本人今天也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2005年11月1日,中共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決定,對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被告人姚傳銳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翠微路21號齊魯情賓館實行“兩規(guī)”。期間,被告人姚傳銳誘使負責看管其的保安員李曉雷(已判決)違反規(guī)定,以發(fā)送短信的方式向劉倩、姚偉(已判決)等人轉達希望被劫奪的愿望,并通過李曉雷向劉倩、姚偉傳遞劫奪方案,授意劉倩、戴宏(已判決)等人聚集多人實施劫奪。2006年2月27日19時許,戴宏等二十余人趁服務員送飯之機強行闖入“兩規(guī)”場所控制住保安人員,被告人姚傳銳趁機脫逃。2006年2月28日,被告人姚傳銳在由天津開往上海的列車上被抓獲。
庭審中,姚傳銳辯稱自己沒有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劉倩等人策劃并由戴宏等人實施的劫奪行為與自己無關,他自己走出來的。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姚傳銳無視社會秩序,在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對其施行“兩規(guī)”期間,為逃避審查,指使并授意劉倩、姚偉、戴宏等人策劃劫奪方案,由姚偉、戴宏、熊忠糾集多人對其實施劫奪,致使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紀委對其的審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予懲處。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姚傳銳辯稱劉倩等人并未與其直接聯(lián)系,他們的行為與其沒有關系,其是自己走出賓館的,沒有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法院認為,同案犯劉倩、姚偉的供述一致證明他們是在接到保安發(fā)來的信息并確定姚傳銳希望從“兩規(guī)”場所被劫奪的愿望后開始商量對策,制定劫奪方案,該事實與同案犯李曉雷關于姚傳銳告訴其姚偉、劉倩的聯(lián)系方式并讓其發(fā)信息的供述相互印證,可見,姚偉、劉倩等人的犯意是由被告人姚傳銳引起。因此,姚傳銳是劫奪事件的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最后,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了有期徒刑6年6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姚傳銳表示上訴。(范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