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審結劉某與鄧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劉某所寫欠條無效。
原告劉某訴稱,其與鄧某曾有同居關系,后雙方解除同居關系,鄧某以索取青春補償費為名,脅迫其寫下一張數(shù)額10萬元的欠條,請求法院確認該欠條無效。
鄧某辯稱,10萬元是解除同居關系時劉某賠償?shù)那啻簱p失費、精神損失費、肉體損失費和感情損失費,劉某是自愿出具欠條,并不是其脅迫劉某書寫的。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欠條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成立的有效憑據(jù)。本案中,劉某出具的欠條所記載的內容表明其與鄧某解除同居關系,鄧某要求劉某給付青春、精神、肉體及感情損失費,該要求缺乏法律依據(jù),鄧某亦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雙方存在其他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故該欠條不具有合法性。(韓繼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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