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受關注的湘潭21歲女教師黃靜裸死宿舍床上一案,司法機關歷經4年半的調查與審理,于日前由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原告黃靜的父母,及原審被告姜俊武關于民事責任方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案發(fā)生后,姜俊武曾于2003年7月8日被逮捕,罪名是涉嫌強奸(中止)。2004年3月5日,姜俊武被取保候審。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姜俊武無罪,但要為黃靜的死承擔一半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黃靜的父母經濟損失59399元。宣判后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了上訴。
湘潭市兩級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5月,姜俊武與黃靜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此后兩人曾到海南、長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2003年2月23日,兩人一起吃完晚飯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兩點左右,隨后兩人回到湘潭市雨湖區(qū)臨豐學校黃靜的宿舍同宿。姜俊武與黃靜親吻、撫摸后提出與黃發(fā)生性關系,黃不依并將雙腿夾緊,表示等結婚時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了體外性活動,其后兩人入睡。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姜驚醒后問黃靜“哪里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下。
第二天早上6時許,姜俊武離開黃靜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約一小時后,姜俊武多次撥打黃靜的手機無人接聽,回到臨豐學校敲黃的宿舍門沒有應答,便將情況向學校領導反映。9點30分許,校方派人從樓頂墜繩由窗戶進入黃靜的宿舍,發(fā)現(xiàn)黃靜裸死在床上。
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鑒定,黃靜系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fā)死亡。
法院另查明,黃靜父母的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治喪誤工費,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打字、復印交通及住宿費、死亡補償費等合計約11.9萬元。
法院認為,姜俊武與黃靜系戀人關系,其主觀上沒有強奸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不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奸罪。但姜俊武的行為與黃靜潛在病理改變是造成黃靜死亡的共同原因,姜俊武應對黃靜的死亡后果承擔50%的民事責任。 (記者 劉炬 通訊員 陳衛(wèi)平)
事件回顧
2003年2月24日,黃靜被發(fā)現(xiàn)死于學校宿舍床上。
2003年2月25日由湘潭市公安局提供的《司法醫(y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為,黃靜系患心臟疾病急性發(fā)作導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2003年3月19日,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進行第二次死因鑒定。鑒定結果是:黃靜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與呼吸衰竭死亡。
2003年6月8日,公安部組織相關專家再次做出鑒定,結論仍為“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同時認為“其體表外傷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成為一個間接誘發(fā)因素!
2003年7月3日,黃媽媽委托南京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學專家對三份鑒定結論進行醫(yī)學理論審查。作出了與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廳完全不同的鑒定結論:認為黃靜屬非正常死亡,因風濕性心臟病、冠心病或肺梗死證據不足。
200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組織了5位專家赴湘潭,就黃靜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進行醫(yī)學鑒定。2004年7月2日,他們作出了“被鑒定人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上,因姜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促發(fā)死亡”的鑒定結論。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2003年7月8日,姜俊武被逮捕,罪名是涉嫌強奸(中止)。8月1日,由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4年3月5日,姜俊武被取保候審。
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姜俊武無罪,但要負一半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