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家住烏魯木齊的70歲的老人胡得音木拜爾地·依明從銀行ATM機中取出了一張“綠色鈔票”,以為是新版人民幣。后經辨認,是一張銀行工作人員練習點鈔時所用的練功券。銀行核實后,為老人更換了100元錢,并向老人道了歉。(據(jù)1月5日《新疆都市報》報道)
ATM,這簡單的三個英文字母,在最近一段時間熱得發(fā)燙,由“許霆案”引發(fā)的圍繞在ATM機上以何種方式取款可能帶來何種后果的討論至今滔滔不絕,討論高度上至法律下至道德,討論人群上至法庭下至草野。同時,“許霆案”也引發(fā)了媒體史無前例的挖掘ATM機“事故”類新聞的熱情,ATM機“吐”練功券即是ATM機話題泛起下不小心撞到輿論槍口的一個小小社會新聞。
在ATM機里誤裝了一張練功券,在咱們固有的思維里,原本算不了什么大事,反正銀行也給老人做了更換并道歉了。所謂人無完人,誰都有疏忽的時候,銀行工作人員也是人,稍微馬虎一點出了點小錯也在情理之中。更何況機器畢竟是機器,ATM機在“吃”了這張練功券后也沒那份智商能主動“好心的”不把它吐出來。
但是,我們按照“許霆案”中,許霆因利用ATM機故障多取人民幣一審被判無期的“司法精神”重新審視這個事情的時候,發(fā)現(xiàn)ATM機“吐”練功券不是一個簡單的社會新聞。因為練功券是作為并等同于一張100元人民幣被“吐”出來的,也就是說練功券在實際上應該并可以被認同為一張假幣。從法治意義上來說,銀行訴許霆利用ATM機故障“盜竊金融機構”既然能成立,那么,ATM機作為“金融機構”這一主體因為自身故障或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誤,使用假幣的違法事實也必然是成立的。由此而言,銀行僅僅道歉是不夠的。
我國《刑法》第172條對假幣使用罪有明確的規(guī)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有相應的刑罰!吨袊嗣胥y行法》也明文規(guī)定持有和使用假幣都是違法的,情節(jié)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15天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刑罰。雖然衡量持有假幣是否違法,關鍵在于持有者是否明知是假幣,但銀行能不知道練功券不是人民幣嗎?你可以說是工作人員失誤行為,但在法律上失誤也是要擔責的。當然,只相當于100元人民幣的這張練功券還夠不上讓“持有者”、“使用者”(支付給儲戶)ATM機判刑坐牢,但卻仍不該逃脫行政處罰。
自然,ATM機作為口不能語的“金融機構”的機器實體來說,是不能受罰也不能被拘留的,但它有監(jiān)管者銀行!既然能為ATM機出頭起訴許霆,自然也能為ATM機挺身受罰,如此才是法治時代“人人平等”的司法本義!
其實,在網絡上搜索,ATM機“吐”出假幣或疑似“吐”出假幣的新聞也不少。那么進一步而言,既然有一張“假幣”可以當真幣被ATM機“吐”給儲戶,理論上可以得出ATM機(或部分ATM機)的驗鈔功能有問題的結果,也是可以“吐”出許多假幣的。一旦某家銀行的某臺ATM機向儲戶吐出許多假幣,那么依照“許霆案”中的“司法精神”,我們不知道可以推導出什么結果來?(張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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