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工傷保險條例》做補充說明
今后,職工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可認定為工傷,但因酒后駕車、無照駕駛等情形導致傷亡不予認定工傷。昨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工傷認定、待遇核定等問題,對《工傷保險條例》做了補充說明。
上下班遇車禍可申請工傷
關于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可否算作“工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日解釋稱,如果致傷的“機動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認定為工傷,但職工若因酒后駕車、無照駕駛和駕駛無牌照車輛導致傷亡,將不予認定為工傷。
可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應提交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證明材料,若能證明是機動車事故,則應認定為工傷。
存檔職介中心可個人辦認定
按規(guī)定,北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合法企業(yè),可以在工傷保險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手續(xù);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傷后到企業(yè)法人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已經(jīng)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檔的人員,被診斷為職業(yè)病的,自診斷之日起一年內(nèi),個人可以辦理工傷認定手續(xù)。
對于工傷保險待遇相關問題,市勞動部門解釋,已經(jīng)認定工傷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勞動能力鑒定之前,由治療的工傷定點醫(yī)療機構診斷為因工傷傷害導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同時,2007年11月9日后發(fā)生的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害,經(jīng)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單位注銷工傷仍可獲補助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注銷、被關閉、被撤銷以及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其傷殘等級為5-10級的工傷職工,未核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為其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傷殘等級為1-4級傷殘職工,應辦理退休手續(xù),停發(fā)傷殘津貼,按規(guī)定計發(fā)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如果其基本養(yǎng)老金低于傷殘津貼,差額部分可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工傷認定情況
職工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不包括酒后駕車、無照駕駛致傷;
職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從其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傷害,并且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的;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發(fā)病致死亡,或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往醫(yī)院搶救并在48小時之內(nèi)死亡的;
職工參加本單位利用工作時間組織的體育比賽,及代表本單位參加上級單位舉辦的體育比賽中受傷。
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fā)生傷亡事故的,不屬于工傷。(記者溫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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