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高女士9月15日在魚峰區(qū)一藥店買藥時,因藥店懷疑其偷藥而被要求脫光衣服搜身,感覺受到侮辱和誹謗的高憤而向藥店索賠2萬元精神損失費。
藥店購減肥藥被搜身
當天上午,高女士來到這家藥店買了5盒減肥藥,在收銀臺結(jié)賬后,由于藥物太多,不方便攜帶,高當場就在藥店柜臺上將這5盒藥全部拆開,準備將盒子里的袋裝藥一起放進隨身攜帶的包里,空的盒子都隨手丟棄。結(jié)果她在拆裝時,驚奇地發(fā)現(xiàn),其中一個盒子里竟然沒有藥!她當即向該藥店反映,并要求對方補一盒藥給她。
然而,接下來藥店的反應卻大大超出了她的意料。聽了高的反映后,藥店工作人員先是用一種懷疑的語氣對她進行了一番“問話”,之后又調(diào)來監(jiān)控錄像仔細查看,最后又帶著她來到辦公室,要求其脫掉衣服接受檢查,甚至連內(nèi)衣褲也要求一并脫掉!高為表明自己的清白只好脫光接受檢查。直到高的最后一件內(nèi)衣被脫下來,工作人員也沒有在其身上發(fā)現(xiàn)藏有藥物。此時,藥店工作人員才承認那個藥盒確實是空的,并表示愿意給她換另一盒藥。不過,被迫忍受屈辱的高女士,在接受藥店換貨的處理意見后,認為藥店讓自己脫光檢查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尊嚴權(quán),應該給予賠償。在索賠被拒后,高憤而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除了要求藥店賠禮道歉,還索賠精神損失費兩萬元。
建議消費者勇于維權(quán)
工商人員指出,《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quán)利。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同時,第四十三條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據(jù)此,工商人員認為,藥店沒有權(quán)力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其行為確實給高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理應給予適當賠償。然而,藥店卻認為高女士“要價”太高;而覺得遭受了“奇恥大辱”的高女士,也絲毫沒有讓步的意思。雙方為此僵持不下,目前此事仍在處理中。
12315提醒,消費者在遇到經(jīng)營者懷疑存在盜竊行為而被要求脫衣搜查時,不要為表明清白而縱容經(jīng)營者的無理要求,應該勇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可以選擇立即報警,交由警方處理。(南國今報 記者石紅星 通訊員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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