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午9點30分,上海楊佳襲警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圖為上海高院的電子屏幕刊登該案開庭信息。 中新社發(fā) 潘索菲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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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上午9點30分,上海楊佳襲警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圖為上海高院的電子屏幕刊登該案開庭信息。 中新社發(fā) 潘索菲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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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上海10月13日電 “楊佳襲警案”今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庭審中,雙方主要圍繞幾個焦點展開辯論——首先,二00七年十月五日晚,楊佳是否在派出所遭毆打;其次,楊佳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是否遭到派出所民警的毆打?
控方出具多名民警的證詞。民警均在證詞中表示未曾對楊佳有過毆打行為;楊佳則稱,曾被七、八個警察拳打腳踢約兩分鐘,胳膊及后背曾有瘀青,在當時多次投訴中,讓派出所及督查人員看過。
今天法庭播放的影音文件包括了街頭盤查時約三十五分鐘的錄音,以及進入派出所后在大廳的監(jiān)控錄像,兩份文件均未有警察毆打楊佳的內(nèi)容。辯方強調(diào),楊佳被拖進監(jiān)控室后卻沒有任何影像資料證明警方的證詞。
楊佳是否精神正常?
對此問題,楊佳的回答十分干脆,堅持稱自己精神正常。
控方請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技術人員出庭作證表示,楊佳在作案后曾大喊“我夠本了,槍斃我吧”足以說明,楊佳當時完全具有辨別能力和行為能力。
辯方對該機構資質(zhì)提出疑問,同時對該機構鑒定過程表示質(zhì)疑:其一認為時間果斷,其二認為,楊佳曾在山西受過毆打導致輕微腦震蕩的顱外傷,而醫(yī)學證明,顱外傷有可能導致精神出問題,在鑒定中,鑒定人員應該把該因素考慮進去。
辯方律師不認同鑒定結果,多次要求法庭重新對楊佳進行精神鑒定,隨即遭法庭駁回,在最后的辯論中,辯方律師再次提出上述要求。
辯方律師研究了精神障礙相關診斷標準,認為在人格障礙的多項具體的表現(xiàn)中,除了與戀人有關的一條外,其余諸如對挫折等過于敏感、對侮辱、傷害等不能寬容并耿耿于懷、多疑、易將別人友好行為理解為敵意、對外界事件易總結為陰謀等表現(xiàn)標準,楊佳均符合。
辯方律師還舉出與楊佳相處的例證以證明楊佳精神存在障礙,如,楊佳覺得在看守所中與在小學里差不多,感覺外面是個大監(jiān)獄,進入看守所不過是從外面的監(jiān)獄進入里面的看守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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