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qū)4個行政村的村長、書記,在協(xié)助政府管理京津城際軌道和京津高速公路第二通道工程征地補償款過程中,侵吞補償款。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掀起肅貪風暴,8名村長、書記等人先后落馬。通州法院近日對涉案的8名村官判處了刑罰。
首先案發(fā)的是通州區(qū)東馬各莊村窩案。2006年初,東馬各莊村黨支部書記周連儒,利用協(xié)助政府管理京津城際軌道交通征用該村土地補償費用工作的職務便利,未經過村委會,私自領回支付給該村的4筆先期及臨時使用土地的補償費用27700余元。周連儒私制發(fā)放清單,將其中26500余元向村民發(fā)放,剩余款項1210余元被他個人侵吞。2006年10月,周連儒伙同該村支委裴鳳林、出納周連常等人以私制的發(fā)放清單做支出憑證,支取地上物補償費用26500余元予以侵吞,其中周連儒分得7000余元,裴鳳林、周連常和一名村里的會計各分得6500元。
在通州區(qū)于家務村,村長梁士明和村黨總支書記何少田雙雙落馬。2007年4月,梁士明在領取京津高速公路第二通道工程征用該村土地的補償款20000元后,提議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將該款予以私分,該村支書何少田表示同意。梁士明分得5000元,何少田分得4000元。
通州區(qū)南堤寺西村黨支部書記丁克山、村長朱寶名,也在負責管理京津城際軌道工程占用土地青苗補償款和臨時占用土地租金時,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分3次截留公款28000元后均分。
一同被追訴的還有通州區(qū)南三間房村黨支部委員付希庚,他伙同他人將京津高速公路第二通道工程的占地補償費用22000元,以“發(fā)獎金”的名義侵吞并伙分。
法院認為,涉案的8名村官已構成貪污罪。但鑒于被告人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并已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8人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分別判處周連儒等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梁士明、何少田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丁克山、朱寶名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付希庚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1年6個月。(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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