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廈門某家居公司工作的小李萬萬沒有想到,自己上班期間竟遭遇“電梯驚魂”,電梯突然墜落,以致其在病床上躺了長達一年半的時間,受盡病痛的折磨。近日,一審法院判處電梯的所有人擔責50%即賠償小李各項損失5.2萬余元。
2007年2月的一天,小李同往常一樣,打算乘坐電梯到一樓取一些生產用的材料。就在小李進入電梯沒多久,電梯突然快速墜落,重重地墜至電梯底坑。事后,小李立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診斷小李身上多處骨折,傷勢嚴重。經鑒定評定為四級傷殘,屬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小李將電梯的所有者廈門某倉儲公司、電梯維護保養(yǎng)單位某電梯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等合計42萬余元。之后,廈門某倉儲公司申請追加廈門某家居公司為本案被告,法院予以準許并通知其參加訴訟。
廈門某倉儲公司方面認為小李受傷是一起工傷事故,與己無關。電梯作為配套設施早已移交給承租方廈門某家居公司來使用和管理,那么家居公司就有責任保證電梯的安全。
電梯公司方面則認為,其與小李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事故發(fā)生的前一天,電梯公司就對電梯進行了檢修,保證設備完好。
小李所在單位家居公司方面稱,其與小李僅存在勞動工傷的法律關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因而不應列為共同被告。
本案證據顯示,廈門某倉儲公司、家居公司均是事故電梯的管理人,其均沒有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到了管理電梯的責任,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廈門某電梯公司是電梯的保修單位,其與小李的損傷沒有直接關系,在本案中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小李沒有注意觀察電梯內情況,只是一般過失,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廈門某倉儲公司、家居公司應對小李的合理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不過,小李放棄對家居公司的訴求,故廈門某倉儲公司對小李的合理損失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廈門某家居公司提出其只按《工傷保險條例》承擔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采納。同時,法院判處廈門某倉儲公司賠償小李物質損害4.2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郭桂花 林露虹 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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