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被訴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今天(9月14日),黎旭等18名被告人在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出庭受審。他們被檢察機關起訴犯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該組織自2008年3月起到 2008年10月,在廣州市滘口汽車站一帶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該地區(qū)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據(jù)記者了解,該案將連續(xù)審理4天。
在今天的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該團伙如下犯罪事實:2008年3月起, 被告人黎旭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糾合了陳海、張立波、“老虎”(3人均另案處理)、黃仁等人,成立黑社會性質(zhì)的非法拉客組織,并自稱其組織為“公司”。該組織內(nèi)部形成了不成文的“組織紀律”、“組織成員”一般通過熟人或老鄉(xiāng)介紹加入,其組織有明確分工。為籠絡人心,被告人黎旭還在節(jié)日時宴請其組織成員,為因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的組織成員支付相關費用。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展壯大,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嚴重破壞了社會、經(jīng)濟秩序。
該組織通過利用其人多勢眾的勢力,采取威脅、暴力等手段對廣州市滘口汽車站一帶的廣州至徐聞(海安)線路的長途大客車強行收取拉客費,并先后多次砸毀大客車和毆打司乘人員,驅(qū)趕大客車,不準其停留候客,逐漸壟斷廣州市滘口汽車站一帶廣州至徐聞(海安)的客源。其中,被害人陳某同被該組織強行收取的“拉客費”、“人頭費”95505元。
該組織還意圖收取滘口汽車站附近候客出租車的保護費。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楊進伙同陳海等人為增加“公司”收入,在滘口汽車站附近,以收保護費為由要求被害人趙某鴻等人交錢被拒后,遂毆打出租車司機趙某鴻,并持鐵管將馮某喜、朱某發(fā)、簡某山所駕駛的3輛出租車的玻璃等砸爛。
檢察機關還指控:2008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楊康法、陳強等人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芳村大道西561-2號往來快餐店,將被害人肖某軍及其員工王某江打傷。經(jīng)鑒定,肖某軍已構成輕傷。
2008年9月,被告人黎旭購得仿六四式手槍1支,并藏匿于其暫住地佛山市南海區(qū)銀海花園A棟410房。同年10月15日,公安機關繳獲該槍支。經(jīng)鑒定,該槍支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制式槍支。
18名被告人多為“80后”,在當天下午的庭審現(xiàn)場,有多名被告人的父母親屬為孩子的犯罪行為感到痛心疾首,情緒失控,當庭號啕大哭,被法警扶出法庭交醫(yī)護人員護理。
作者: 記者 張慧鵬 通訊員 范 貞 袁舒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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