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車禍現場拍攝采訪時,遭到交警的阻攔甚至被搶走相機,此事引起區(qū)內多家媒體的質疑,交警是否有權阻止記者采訪、“妨礙公務”如何界定等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思考。
車禍現場記者警戒線外拍照,相機遭交警搶奪
6月21日上午9時20分許,本報攝影記者接到線索,在鳳凰南街與南薰街交叉路口,一輛廂式小貨車將一位過馬路的老人撞倒,致老人當場死亡。聞訊后,記者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此時,一名處理事故的交警要求記者停止拍攝并遠離事故現場,隨后開始架設隔離帶。本報攝影記者也退出隔離帶范圍,并在較遠處繼續(xù)拍攝。
此時,銀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興慶區(qū)一大隊大隊長馬洪文再次前來阻攔,本報攝影記者表示自己已退出隔離帶范圍并不曾影響警方工作,但在馬洪文的帶領下,4名交警上來強行將記者手中的相機奪去并扣押。整個過程中,警方只口頭表示是因為記者妨礙公務而對記者的相機施行扣押,但未向記者出具任何扣押證明,也不曾表示是根據哪條法規(guī)判定記者行為構成了“妨礙公務”。
當時在場的另一家媒體攝影記者說:“他們(交警)的態(tài)度非常蠻橫,上來就搶奪相機,最后相機都被扯成了兩半。他們有什么權利阻止我們拍攝?《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記者在依法進行新聞采訪時受法律保護。”
交警支隊執(zhí)勤交警不冷靜
當天下午,記者來到興慶區(qū)交警一大隊采訪了當事人之一的馬洪文。馬洪文表示:“當時趕到現場后,只見一個小伙子在拍照,問他是干什么的,他不說話,也不出示工作證,我們視為沒有采訪的權利,因此將其驅趕并沒收了他的相機。”但本報攝影記者表示,對方自始至終沒有詢問其身份,交警也未讓其出示工作證,并且他始終在警方設置的隔離帶之外拍攝,并沒有干涉警方工作。在被問及如何認定本報攝影記者是“妨礙公務”行為、是按照何種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時,馬洪文并沒有正面回答。
隨后,記者就此事到銀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進行采訪,但支隊相關領導以工作忙為由一再推脫,記者輾轉幾次都沒有采訪到。不得已,記者于6月22日下午來到了銀川市公安局紀檢部門了解情況。在市局紀檢部門工作人員的安排下,記者聯系到了交警支隊紀檢書記,在他的帶領下,這才見到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李建國。
面對記者的采訪,李建國表示:“交通事故現場應該不存在不可拍攝的問題,也許是因為民警執(zhí)勤壓力過大,在處理問題時不太冷靜才造成了如此局面!薄霸鯓拥男袨椴潘闶恰恋K公務’,如果構成‘妨礙公務’因依據怎樣的法規(guī)處罰?”李建國表示:“‘妨礙公務’是基于多種因素構成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當時我并沒有在現場,需要跟辦案民警了解詳細過程后才能判斷!
律師交警執(zhí)法違規(guī),記者采訪權受法律保護
那么,本報攝影記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公務”?交警部門在執(zhí)行公務時,有沒有權利扣押記者攝像器材?應不應當出具扣押證明?記者就此咨詢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銀川分所見習律師趙剛。
趙律師表示,并沒有相關法律明文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現場不可以拍照。趙律師說:“法律條文里并沒有規(guī)定交警可以扣押記者的采訪器材,所以,交警的執(zhí)法權需要質疑。但可以肯定的是,無論公安機關還是交警部門,在執(zhí)法過程中,扣押物品、拘留人員等,都需要向當事人出具證明,必須有正常的法律程序,興慶區(qū)一大隊民警在執(zhí)法過程中沒有出具證明的做法肯定是不對的!
趙律師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履行職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商幦暌韵掠衅谕叫、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壁w律師認為,在不影響警方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記者應該具有采訪的權利。
截至昨天晚上記者發(fā)稿時,本報攝影記者的尼康D300工作相機仍被交警扣押,也依舊未出具扣押證明。(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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