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陳致中稱緋聞為陰謀起訴《壹周刊》 來源:中央電視臺
中新網(wǎng)7月28日電 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召妓門”持續(xù)發(fā)酵。臺灣《中華日報》今日刊發(fā)社論稱,陳致中就召妓事件狀告“肇事”的壹周刊,不過,這其中卻有諸多疑點。比如,被指借車的“臺北召妓男”,陳水扁曾說“一定要把他找出來”。畢竟,只要確有此人,此人確曾“召妓”,陳致中就可以洗刷冤情了。奇怪的是,陳致中好像忘了有這個人。
文章摘編如下:
壹周刊報道陳致中“召妓”,擾攘多日后,陳致中終于向法院提告,告的是民事,不是刑事。陳致中除控告壹周刊外,并聲言對評論此事的名嘴,保留法律追訴權,惟本案關鍵人“妮可”卻未列入被告名單。
陳致中如認為自己沒做過那件“壞事”,因壹周刊的報道,使其名譽受損,還原真相就可洗刷冤屈。在此前提下,應對壹周刊及其認為“說假話”的“妮可”,提出刑事告訴,才是正確做法。至于民事求償部分,應列為“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陳致中提出刑事告訴,就會由檢察官負責偵查,基于查明案情需要,檢察官可藉由公權力,取得錄像帶、電話通聯(lián)紀錄等數(shù)據(jù),甚至指揮警方,查出“妮可”身分,“妮可”就必須為自己所說的話出庭作證。
陳致中只告民事,壹周刊就得負舉證責任,提出相關報導的事實根據(jù),如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全,就有敗訴可能。因此,陳致中舍刑事而就民事,大有把問題丟給壹周刊況味,俾取得較大贏面,卻相對使真相之浮現(xiàn),變得更加困難。
“不告‘妮可’,因為根本找不到這個人!标愔轮懈傔x總部發(fā)言人,曾做此言;那么,何不告刑事,請檢警去找出這個人?大家應不會忘記,陳致中不是說過要告“妮可”嗎?不也說過要和她當庭對質嗎?
至于被指借車的“臺北召妓男”,陳水扁曾說“一定要把他找出來”。畢竟,只要確有此人,此人確曾“召妓”,陳致中就可以洗刷冤情了。奇怪的是,陳致中好像忘了有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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