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許“臺獨”人士回臺灣和查禁“臺獨”書刊
臺灣當局對“臺獨”勢力決不姑息,許多時候是準確和正義的。像還在20歲時就萌生臺灣作家不是中國作家之意識的張良澤,1970年代在成功大學中文系教“新文藝”課程,以首次講授臺灣文學為名宣揚分離主義思想,為漢奸文學即“皇民文學”翻案,故每個學年度校方均要討論這位認為“臺灣文學不同于中國文學”的講師是否還有資格留任。1978年,張良澤投入黨外運動,在美麗島事件爆發(fā)后無法在臺灣生存,只好在美國和日本流亡。在流亡期間受海外“臺美基金會”資助,鼓吹“臺獨”十多年,否認臺灣人抗日的民族正氣,稱臺灣人為非中非日,介于“漢民”與“皇民”之間的“三腳仔”,并污蔑中國人是“四腳仔”的豬,這種瘋狂的自我侮辱還不算,還熱烈贊揚戰(zhàn)后日本資本“使臺灣獲致社會的安定和繁榮”。當局懷疑他是“國賊”,因而在其護照上加蓋“吊銷”的大紅字,不許他回臺灣,一直到戒嚴令解除五年之后,才允許他返回探親。
陳芳明是一位詩評家,是一個復雜多變的人。他原來以“龍的傳人”自居,可他在1974年離開臺灣到華盛頓大學深造期間看到美國人寫的鼓吹“臺獨”的小冊子《被出賣的臺灣》,由此受其影響背叛了原有的信仰,而中斷學業(yè)與“臺獨”領(lǐng)袖許信良一起讓《美麗島》雜志在海外復刊,并以“施敏輝”的筆名在每一期雜志上寫鼓吹“臺獨”的政論:疾言批評執(zhí)政黨鎮(zhèn)壓“臺獨”勢力做法的同時,為被投入牢房的“臺獨”分子鳴冤叫屈,以致成為“臺獨理論家”,被國民黨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不許他回臺灣長達15年之久。后來,迫于輿論的壓力和島內(nèi)形勢的變化,國民黨當局于1989年允許他回臺,但只能停留一個月。當陳芳明到北美事務(wù)協(xié)調(diào)會辦簽證時,官方向陳芳明約法三章,其中第一條禁止事項是“不得主張臺灣獨立”,不許參與任何政治性的演說活動。但陳芳明陽奉陰違,一到臺灣便出版三本以反國民黨專制為名宣揚“臺獨”思想的《在美麗島的旗幟下》、《在時代分合的路口》和由他主編的《二·二八事件學術(shù)論文集》。這些書和林雙不的《大聲講出愛臺灣》、施明德的《施明德的政治遺囑》、彭明敏的《自由的滋味》一起,被臺灣當局以“主張臺灣獨立,散布分離意識”的罪名而查禁。為此,前衛(wèi)出版社發(fā)表聲明“嚴重抗議”,“臺獨”派文學團體“臺灣筆會”也發(fā)表《愛臺灣的思想能查禁嗎?》的聲明,但這些都沒有使當局查禁宣揚“臺獨”書刊的態(tài)度軟下來。
文藝團體必須冠于“中國”、“中華”之名
蔣氏父子堅持“一個中國”,在“人團法”中規(guī)定“人民團體的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分裂國土”,“有違法者,不予許可”。這是約束黨外勢力組織黨團及其附屬的文藝團體的法令,是專為“臺獨”團體及其活動治罪的。這表現(xiàn)在文藝團體的成立問題上,蔣氏父子認為民間團體的設(shè)立應(yīng)有利于祖國的統(tǒng)一,而不應(yīng)與“臺獨”思潮沾邊,并對那些假“臺灣”之名行宣揚“臺灣文學不是中國文學”的思想保持高度的警覺。為此,“內(nèi)政部”明文規(guī)定成立民間社團必須冠于“中國”或“中華民國”名稱,而不許以“臺灣”命名——如確實需要,也只能用“臺灣省”而不許單獨使用“臺灣”二字,如1955年6月成立的“臺灣省婦女寫作協(xié)會”,便不用有可能引起誤解的“臺灣”而改用“臺灣省”,該會于1969年則干脆改名為“中國婦女寫作協(xié)會”。其余團體一律稱“中國”或“中華民國”,如“中國文藝協(xié)會”、“中國青年寫作協(xié)會”、“中國詩人聯(lián)誼會”、“中國古典文學學會”、“中華民國筆會”、“中華民國比較文學學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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