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4日電 高雄縣劉姓男子去年初捆綁兒子的女家教,當著十歲兒子的面性侵三次,還要挾她與兒子做愛被拒。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他控制女家教長達七小時,惡性重大,依強盜強制性交等罪重判獸父十五年六月。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19日晚九時許,劉姓男子(35歲、另涉其它強制性交案,羈押中)在高雄縣住處,趁年輕女家教為他念小三的兒子上課后,借口家教費太貴,使他們夫妻吵架失和,竟持美工刀脅迫女家教喝下一大杯高粱酒。
女子不從大喊“救命”,劉捂住她嘴巴強壓在床,拉扯中被咬傷手指,血沾到女方褲子上,他幫女子換長褲,再用膠帶捆綁她的手腳抱到轎車后座,命令聞聲下樓察看的兒子坐到駕駛座旁。
然后,他將車開到無人處,爬至后座要求女家教“陪一晚”,恫嚇她如不配合要把她丟到海里,還命女子先和十歲兒子性交被拒。他不管兒子坐在前座,仍性侵女家教后,再轉(zhuǎn)到另一地點二度性侵。
他還不滿足,開車到檳榔攤買檳榔、飲料,女家教說想上廁所,他帶她到車外讓她就地如廁,再帶回車上三度性侵。
至20日凌晨4時許,女家教的家人及男友四處找人并打電話追問,劉姓男子才讓女方用手機與男友聯(lián)絡(luò),并押她至租處劫走兩千元放人。
女家教報警。劉姓男子辯稱,女家教因太晚不敢一個人回家,才陪她待在車上,“后來我很累就在車上睡著了”,他確曾向她“借”二千元,并非強盜。法官比對女方長褲血跡DNA,認定劉姓男子涉案。
十歲男童在警訊時對事發(fā)經(jīng)過都說“不記得”,法官審理時則說“我不知道”、“我都在車上睡覺”。法官認為男童可能知情,只是不敢說,而重判了這名獸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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