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4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發(fā)表社論認為,以陳水扁涉弊案的罪行,從起訴書觀察,四大部分全都有數的是吳淑珍。四大罪狀,吳淑珍的情況比扁更為嚴重,扁犯的案她都有,扁沒犯的她也有,扁是重罪,吳淑珍絕非輕罪。吳淑珍若不到庭,審判如何繼續(xù)是必須面對的問題。吳淑珍是否應付審前羈押事大,不容閃躲逃避。
原文摘錄如下:
臺北法院第二度裁定陳水扁不必具保、不必羈押,特偵組二度聲押受挫,決定于本周再向臺“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我們期待特偵組周延搜證的同時,有一個疑問,盼望特偵組一并思考:特偵組有沒有想過聲押吳淑珍?
特偵組聲押陳水扁的理由,前后雖然不盡相同,但不外三個,一是陳水扁有逃亡之虞;二是陳水扁有串供、湮滅證據的可能;三是陳水扁觸犯的是應付羈押的法定重罪。就這三個聲請羈押的事由來看,都有同時考慮吳淑珍應否并付聲押的道理存在。
先談逃亡的問題。特偵組約一個月前聲押陳水扁成功時,并未以扁有逃亡之虞作為聲押理由。法院第一次裁定不具保釋放扁時,檢方也未提供他虞逃的事證。到了第二次聲押失敗時,檢方則是主張扁曾有支開隨扈(例如去算塔羅牌)、單獨行動的情況。
姑不論扁支開隨扈時并未逃亡,檢方此說如果成立,那任何無隨扈在側而可單獨行動的被告,豈非都須交付審前羈押?
其論理邏輯很有問題;重點是特偵組認定扁可能逃亡,難道以為他會拋下吳淑珍獨自離去?如果不是要提出扁單獨逃亡的事證,要不要想想夫妻雙雙遠走高飛的可能性?是不是各種可能性都想得周全,聲押的成功率較高?
再談串供的可能。特偵組擔心扁會串供,姑不論扁從案發(fā)至今游走在外已然累月經年,單以扁涉案的罪行,從特偵組的起訴書觀察,四大部分中全都有數的是吳淑珍,扁從不諱言吳淑珍運籌帷幄,了然一切,其他一干人等也都常謂系以吳淑珍馬首是瞻。
既然擔心扁串供,似乎沒理由不擔心吳淑珍串供。至少在特偵組立場僅有吳淑珍而無扁參與的部分,聲押扁沒有理由,就該想想聲押吳淑珍有無理由。何況近日傳出許多吳淑珍出言不遜,嫉惡若干周邊人物的消息。
就像吳淑珍的律師要求記明筆錄的內容一樣,主要被告表示要取其他涉案人性命,構不構成聲押的理由?相對于她同案遭到聲押的配偶涉案的程度,特偵組該不該想想聲押吳淑珍的問題?
還有重罪羈押,這也是扁被聲押的主要事由。四大罪狀,吳淑珍的情況比扁更為嚴重,扁犯的案她都有,扁沒犯的她也有,扁是重罪,吳淑珍絕非輕罪,聲押阿扁的同時,若不思考同時聲押吳淑珍,會不會出現認事用法的重大空白?
在臺灣,當然稍有常識的都曉得,吳淑珍的身體情況與一般常人不盡相同。但是,吳淑珍并不因此即能免于“刑事訴訟法”的追訴;身體狀況是否法定豁免于聲押的事由呢?法條上看不出來,進入看守所的受押人可以保外就醫(yī),卻不能因此就完全豁免于羈押。
審前羈押的主要目的,是隔離;即使將整個醫(yī)療團隊搬進看守所,也可符合人道的要求,但若以健康為由不予羈押,恐怕在“刑事訴訟法”上須要詳細交代。
審前羈押的重要目的,是確保審判的進行,如果被告拒不出庭,輕則拘提,重則羈押,都是于法有據,誰也不能說是“違反人權”。吳淑珍自從成為機要費案的被告之后,十余次開庭均不出席,審判庭應該如何處置,固然由法院決定,看在特偵組檢察官的眼里,起訴之后,能否順利完成追訴,不能不有所思考。
重罪嫌犯拒不到庭,有罪判決不能做成,“刑事訴訟法”有明文。特偵組聲押扁的同時,放著聲押理由比扁而言似更顯得充分的吳淑珍在庭外,難道沒有顧慮?
吳淑珍不能開庭,但是可以外出投票,也可以在家見客會友。她肩上扛著整個洗錢案、機要費案,尚且不虞串供、滅證,阻撓司法,在特偵組絞盡腦汁,搜證聲押扁的同時,是不是一張應該補織的漏網?想要贏得法院的支持,社會的普遍信賴,樹立執(zhí)法的信用,偌大的漏洞,恐怕不能不補。
扁、珍均已起訴,吳淑珍若不到庭,審判如何繼續(xù),是個必須面對的問題。扁是否應付審前羈押事小,吳淑珍是否應付審前羈押事大,卻不容閃躲逃避。
特偵組有沒有想過聲押吳淑珍?為什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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