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二十八日,前臺北市長馬英九在馬蕭競選總部舉行記者會,稱自己聽聞二審無罪判決后心情平靜,并引用客家諺語“山高難遮日”,形容真相終會大白。 中新社發(fā) 董會峰 攝
十二月二十八日,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宣判無罪。圖為一位支持者手持馬英九玩偶,高呼“馬英九無罪”等口號。 中新社發(fā) 董會峰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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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臺北十二月二十八日電(記者 董會峰 陳國華)十二月二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發(fā)給記者的判決書“重點摘要”指出,“行政院”于一九七三年間,基于特別費具有“補貼”性質,將特別費的報支采取“雙軌制”。其中“領據(jù)特別費”之作業(yè)方式相沿成習,形成“行政慣例”。馬英九所為均符合“領據(jù)特別費”制度設計本旨,并不成立犯罪。
判決書稱,馬英九擔任臺北市長期間,除按月領月俸、公費、享有一般公務人員的福利與補助外,還另有其他執(zhí)業(yè)、利息等收入,每月總收入扣除健保、公保、所得稅等,平均仍有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并非檢方所稱僅有十四萬至十五萬元,且三個活期存款帳戶內有大量存款,有足夠能力按月匯二十萬元給太太,難據(jù)此推論其有詐領特別費。
判決書說,“領據(jù)特別費”一旦經首長存入賬戶,即與其它款項發(fā)生混同,彼此無法析離觀察;現(xiàn)行相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規(guī)定,并無規(guī)定首長申報財產時,應于申報書中注記“領據(jù)特別費”剩余款,實際上也無從單獨計算。
至于是否符合“因公支出”要件,合議庭認為應著眼于捐贈實際用途,與主觀認知無關。馬英九擔任臺北市長期間,符合“因公支出”的公益、公務捐贈總額達五千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九十九元,遠遠超過同時期領取的“領據(jù)特別費”一千五百三十萬四千三百元,足證并無貪得任何不法財物。
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馬英九所為不成立檢方所指訴的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務罪,經查也不符合檢方補充陳述的“公務背信罪”構成要件,所以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前臺北市政府秘書余文則被判應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
這次判決于上午十時在位于臺北市博愛路一百二十七號的臺灣“高等法院”進行。院外有許多民眾守候。
十一時四十分許,馬英九在辯護律師陪同下,在馬蕭競選總部舉行記者會,他稱自己聽聞判決心情平靜,并引用客家諺語“山高難遮日”,形容真相終會大白。
二00六年八月,有民進黨籍民意代表告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違規(guī)”使用“特別費”,臺北地檢署展開偵查,于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臺北地方法院于八月十四日一審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臺北地檢署隨后提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過三次開庭,在十一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并于十二月二十八日宣判。(完)
·圖:馬英九舉行記者會稱“山高難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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