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張藝謀狀告《印象中國:張藝謀傳》的作者黃曉陽及出版方華夏出版社侵害名譽權(quán)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張藝謀方面大獲全勝,獲賠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共計45萬元。
記者從新畫面影業(yè)公司發(fā)來的法院判決書上看到,法庭認為,《印象中國:張藝謀傳》在封面上使用了張藝謀的肖像和手寫簽名,構(gòu)成侵犯肖像權(quán)和姓名權(quán),尤其是在使用“張藝謀”字樣的手寫簽名后,不少讀者都會在閱讀該書時產(chǎn)生該簽名即為張藝謀本人所簽的誤解。
而在爭論最大的侵害名譽權(quán)的問題上,判決書指出,雖然公眾人物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容忍社會輿論的關(guān)注、監(jiān)督,《印象中國:張藝謀傳》在行文上也無過度渲染感情糾葛的傾向,但書中關(guān)于張藝謀情感部分都直接采用“他或張藝謀說”的形式進行敘述,又無標注素材來源,干涉了張藝謀“對自身情感生活表達的意志自由”,“不可避免地使社會公眾對其人格形象產(chǎn)生歪曲的理解”,侵害了張藝謀的名譽權(quán)。因此,法院責令黃曉陽和華夏出版社賠償張藝謀經(jīng)濟損失40萬元,精神損失5萬元,共計45萬元。同時,被告方還必須停止再版發(fā)行《印象中國:張藝謀傳》,并在全國發(fā)行的報紙上刊登致歉聲明。
據(jù)了解,憑借大肆描寫張藝謀與前妻肖華和鞏俐之間的感情糾結(jié),《印象中國:張藝謀傳》一書在去年奧運會期間甫一發(fā)行就引起了廣泛關(guān)注,而張藝謀方面則在今年1月憤而提起訴訟。
不過,由于該案在《三槍拍案驚奇》正式公映前三天才正式下達判決,難免會讓人猜測這是否又是老謀子的一次“炒作”。對此,新畫面公司表示,張藝謀方面對這個巧合也感到十分意外,因為最初提起訴訟時,被告黃曉陽曾一度“人間蒸發(fā)”,庭審因此擱置,直到張藝謀方面把華夏出版社也一起告上了法庭,出版社又耗費大半年時間才找到黃曉陽,這才等來了判決。記者 蔡穎實習生 曾索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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