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 基 本 法 對 澳 門 的 平 穩(wěn) 過 渡 有 何 現(xiàn) 實 意 義 ?
基 本 法 雖 然 要 到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 才 開 始 正 式 生 效 , 但 在 澳 門 過 渡 期 間 提 前 公 布 基 本 法 , 對 于 實 現(xiàn) 澳 門 的 平 穩(wěn) 過 渡 和 政 權(quán) 的 順 利 交 接 , 具 有 極 其 重 要 的 現(xiàn) 實 意 義 。
首 先 , 基 本 法 為 平 穩(wěn) 過 渡 指 明 了 銜 接 的 方 向 。 這 是 由 基 本 法 的 性 質(zhì) 所 決 定 的 。 因 為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11 條 規(guī) 定 , 未 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 包 括 社 會 、 經(jīng) 濟(jì) 制 度 , 有 關(guān) 保 障 居 民 的 基 本 權(quán) 利 和 自 由 的 制 度 , 行 政 管 理 、 立 法 和 司 法 方 面 的 制 度 , 以 及 有 關(guān) 政 策 , 都 應(yīng) 當(dāng) 以 基 本 法 的 規(guī) 定 為 依 據(jù)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任 何 法 律 、 法 令 、 行 政 法 規(guī) 和 其 他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 均 不 得 同 基 本 法 相 抵 觸 。 這 一 規(guī) 定 表 明 , 基 本 法 實 際 上 是 未 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各 方 面 社 會 生 活 所 必 須 遵 循 的 憲 制 性 法 律 , 澳 門 現(xiàn) 行 各 項 制 度 和 政 策 , 都 應(yīng) 當(dāng) 朝 著 基 本 法 指 明 的 方 向 發(fā) 展 , 與 基 本 法 相 銜 接 。 沒 有 這 種 銜 接 , 澳 門 的 平 穩(wěn) 過 渡 就 得 不 到 保 障 。
其 次 , 基 本 法 為 平 穩(wěn) 過 渡 提 供 了 信 心 的 保 證 。 這 是 由 基 本 法 的 內(nèi) 容 所 決 定 的 。 因 為 基 本 法 是 根 據(jù) “ 一 國 兩 制 ” 的 方 針 政 策 制 定 的 , 充 分 體 現(xiàn) 了 “ 澳 人 治 澳 ” 的 高 度 自 治 原 則 。 基 本 法 的 頒 布 , 既 顯 示 了 中 國 政 府 在 澳 門 貫 徹 實 施 “ 一 國 兩 制 ” 的 堅 定 信 念 和 對 澳 門 居 民 的 充 分 信 任 , 也 為 澳 門 居 民 展 現(xiàn) 出 一 幅 描 繪 未 來 美 好 前 景 的 藍(lán) 圖 , 增 強(qiáng) 了 澳 門 居 民 對 未 來 的 信 心 。 人 心 穩(wěn) 定 了 , 社 會 才 能 穩(wěn) 定 , 這 是 實 現(xiàn) 澳 門 平 穩(wěn) 過 渡 必 不 可 少 的 信 心 保 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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