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行 政 長 官 可 行 使 哪 些 職 權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5 0 條 規(guī) 定 ,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的 職 權 實 際 上 是 與 其 雙 重 身 份 相 適 應 的 。
首 先 , 行 政 長 官 作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首 長 , 行 使 的 職 權包 括 : (1) 簽 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 公 布 法 律 ; 簽 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將 財 政 預 算 、 決 算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備 案 ; (2) 提 名 并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 建 議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免 除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職 務 ; (3) 委 任 部 分 立 法 會 議 員 ; (4) 任 免 行 政 會 委 員 ; (5)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任 免 各 級 法 院 院 長 和 法 官 , 任 免 檢 察 官 ; (6)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提 名 并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檢 察 長 , 建 議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免 除 檢 察 長 的 職 務 ; (7) 執(zhí) 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的 有 關 事 務 發(fā) 出 的 指 令 ; (8) 依 法 頒 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獎 章 和 榮 譽 稱 號 ; (9) 依 法 赦 免 或 減 輕 刑 事 罪 犯 的 刑 罰 ; (10) 處 理 請 愿 、 申 訴 事 項 。
其 次 , 行 政 長 官 作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的 首 長 , 行 使 的 職 權 包 括 : (1) 領 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 (2) 負 責 執(zhí) 行 基 本 法 和 依 照 基 本 法 適 用 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其 他 法 律 ;(3) 決 定 政 府 政 策 , 發(fā) 布 行 政 命 令 ; (4) 制 定 行 政 法 規(guī) 并 頒 布 執(zhí) 行 ; (5)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任 免 公 職 人 員 ; (6) 代 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處 理 中 央 授 權 的 對 外 事 務 和 其 他 事 務 ; (7) 批 準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有 關 財 政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動 議 ; (8) 根 據(jù) 國 家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安 全 或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決 定 政 府 官 員 或 其 他 負 責 政 府 公 務 的 人 員 是 否 向 立 法 會 或 其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作 證 和 提 供 證 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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