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立 法 會 有 權(quán) 彈 劾 行 政 長 官 嗎 ?
所 謂 彈 劾 權(quán) , 通 常 是 指 立 法 機 關(guān) 對 違 法 失 職 的 官 吏 進 行 揭 發(fā) 、 罷 免 和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的 權(quán) 力 。 根 據(jù) 《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 規(guī) 定 , 澳 督 可 通 過 葡 萄 牙 總 統(tǒng) , 命 令 解 散 立 法 會 , 但 立 法 會 則 無 權(quán) 對 澳 督 提 出 彈 劾 。
澳 門 回 歸 后 ,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立 法 會 有 權(quán) 對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彈 劾 案 , 這 是 立 法 會 對 行 政 長 官 進 行 監(jiān) 督 的 重 要 手 段 , 反 映 了 立 法 與 行 政 之 間 的 相 互 制 約 關(guān) 系 。 當 然 , 立 法 會 對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彈 劾 權(quán) 也 要 遵 守 相 應 的 程 序 。 這 種 彈 劾 程 序 具 體 表 現(xiàn) 為 : 如 果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的 三 分 之 二 聯(lián) 合 動 議 , 指 控 行 政 長 官 有 嚴 重 違 法 或 瀆 職 行 為 而 不 辭 職 , 那 么 , 經(jīng) 立 法 會 通 過 決 議 , 可 委 托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負 責 組 成 一 個 獨 立 的 調(diào)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調(diào) 查 。 調(diào) 查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有 足 夠 的 證 據(jù) 可 構(gòu) 成 上 述 指 控 , 而 立 法 會 又 以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shù) 通 過 , 就 可 提 出 彈 劾 案 。 考 慮 到 行 政 長 官 是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的 , 因 此 ,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彈 劾 案 , 須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決 定 。
彈 劾 行 政 長 官 , 首 先 是 為 了 罷 免 其 職 務 。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的 嚴 重 違 法 或 瀆 職 行 為 觸 犯 了 法 律 , 還 應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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