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不 簽 署 立 法 會(huì) 通 過 的 法 案 怎 么 辦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立 法 會(huì) 通 過 的 法 案 須 經(jīng)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 公 布 后 , 方 能 生 效 。 那 么 , 行 政 長 官 如 果 出 于 某 種 理 由 , 不 簽 署 立 法 會(huì) 通 過 的 法 案 , 應(yīng) 當(dāng) 怎 樣 解 決 呢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5 1 條 、 第 5 2 條 和 第 5 4 條 規(guī) 定 , 行 政 長 官 如 認(rèn) 為 立 法 會(huì) 通 過 的 法 案 不 符 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整 體 利 益 , 可 在 9 0 天 內(nèi) 提 出 書 面 理 由 并 將 法 案 發(fā) 回 立 法 會(huì) 重 議 ; 立 法 會(huì) 如 以 不 少 于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shù) 再 次 通 過 原 案 , 行 政 長 官 只 有 兩 種 選 擇 : 一 種 選 擇 是 必 須 在 3 0 天 內(nèi) 簽 署 ; 另 一 種 選 擇 是 解 散 立 法 會(huì) 。 但 行 政 長 官 在 解 散 立 法 會(huì) 前 , 應(yīng) 征 詢 行 政 會(huì) 意 見 , 解 散 時(shí) 須 向 公 眾 說 明 理 由 , 而 且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內(nèi) 只 能 解 散 立 法 會(huì) 一 次 。 行 政 長 官 在 解 散 立 法 會(huì) 后 , 如 果 重 選 的 立 法 會(huì) 仍 以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shù) 通 過 有 爭 議 的 原 案 , 行 政 長 官 惟 有 在 3 0 天 內(nèi) 簽 署 、 公 布 , 否 則 必 須 辭 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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