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 如 果 立 法 會(huì) 拒 絕 通 過(guò) 政 府 提 出 的 法 案 怎 么 辦 ?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立 法 會(huì) 是 惟 一 的 立 法 機(jī) 關(guān) , 行 政 長(zhǎng) 官 無(wú) 立 法 權(quán) , 政 府 提 出 的 財(cái) 政 預(yù) 算 案 和 其 他 法 案 , 必 須 先 經(jīng) 立 法 會(huì) 審 議 通 過(guò) 后 才 能 交 行 政 長(zhǎng) 官 簽 署 。 那 么 , 立 法 會(huì) 如 果 出 于 某 種 理 由 , 拒 絕 通 過(guò) 政 府 提 出 的 法 案 , 應(yīng) 當(dāng) 怎 樣 解 決 呢 ? 關(guān) 于 這 個(gè) 問(wèn) 題 , 基 本 法 也 作 了 明 確 規(guī) 定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5 2 條 、 第 5 3 條 和 第 5 4 條 規(guī) 定 , 在 立 法 會(huì) 拒 絕 通 過(guò) 政 府 提 出 的 財(cái) 政 預(yù) 算 案 或 行 政 長(zhǎng) 官 認(rèn) 為 關(guān) 系 到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整 體 利 益 的 法 案 的 情 況 下 , 立 法 會(huì) 和 政 府 應(yīng) 先 進(jìn) 行 協(xié) 商 , 如 經(jīng) 協(xié) 商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見(jiàn) , 行 政 長(zhǎng) 官 可 行 使 解 散 立 法 會(huì) 的 權(quán) 力 。 但 行 政 長(zhǎng) 官 解 散 立 法 會(huì) 前 , 同 樣 要 征 詢(xún) 行 政 會(huì) 意 見(jiàn) , 解 散 時(shí) 向 公 眾 說(shuō) 明 理 由 , 并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內(nèi) 只 能 解 散 立 法 會(huì) 一 次 。 行 政 長(zhǎng) 官 解 散 立 法 會(huì) 后 , 如 果 重 選 的 立 法 會(huì) 仍 拒 絕 通 過(guò) 有 爭(zhēng) 議 的 原 案 , 則 行 政 長(zhǎng) 官 必 須 辭 職 。 除 此 之 外 , 考 慮 到 立 法 會(huì) 在 未 通 過(guò) 政 府 提 出 的 財(cái) 政 預(yù) 算 案 的 情 況 下 , 政 府 不 能 停 止 運(yùn) 作 , 因 此 , 為 了 保 證 政 府 的 正 常 開(kāi) 支 , 基 本 法 還 規(guī) 定 行 政 長(zhǎng) 官 在 此 情 況 下 , 可 按 照 上 一 財(cái) 政 年 度 的 開(kāi) 支 標(biāo) 準(zhǔn) , 批 準(zhǔn) 臨 時(shí) 短 期 撥 款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