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為 什 么 要 保 留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制 度 ?
澳 門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設(shè) 立 于 1 9 7 6 年 , 其
主 要 職 責(zé) 是 對 提 出 申 請 的 刑 事 嫌 疑 犯 先 進 行 辯 論 預(yù) 審 , 允 許 嫌 疑 犯 陳 述 及 聘 請
律 師 , 檢 察 官 同 時 出 庭 。 經(jīng) 預(yù) 審 后 , 如 表 面 證 據(jù) 成 立 , 則 將 案 卷 移 交 給 檢 察 官
, 由 檢 察 官 向 澳 門 普 通 管 轄 法 院 起 訴 ; 如 表 面 證 據(jù) 不 成 立 , 則 將 案 卷 歸 檔 , 并
釋 放 嫌 疑 犯 ; 如 表 面 證 據(jù) 不 充 分 , 可 要 求 進 一 步 補 充 證 據(jù) 。 目 前 , 澳 門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屬 第 一 審 法 院 , 共 有 2 名 法 官 ; 如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法 官 與 駐 庭 檢 察 官 產(chǎn) 生
意 見 分 歧 , 則 交 由 澳 門 高 等 法 院 分 庭 裁 決 。
在 基 本 法 起 草 過 程 中 , 起 草 委 員 會 經(jīng) 過 認(rèn) 真 討 論 , 認(rèn) 為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制 度 的 存 在 , 反 映 了 原 澳 門 司 法 體 制 的 一 個 特 點 , 繼 續(xù) 保 留 這 一 制 度 , 有 利 于 司 法 體 制 的 平 穩(wěn) 過 渡 , 有 利 于 政 權(quán) 的 順 利 交 接 。 為 此 , 在 基 本 法 第 8 5 條 中 , 明 確 規(guī) 定 原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的 制 度 繼 續(xù) 保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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