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澳門回歸后,原已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者是否需要重新注冊(cè)和審定? 關(guān) 于 這 一 問 題 , 基 本 法 第 1 2 9 條 作 了 明 確 規(guī) 定 , 即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成 立 以 前 已 經(jīng) 取 得 專 業(yè) 資 格 和 執(zhí) 業(yè) 資 格 者 , 根 據(jù)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可 保 留 原 有 的 資 格 。 這 就 是 說 , 原 來 已 經(jīng) 取 得 專 業(yè) 資 格 和 執(zhí) 業(yè) 資 格 的 人 , 只 要 符 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有 關(guān) 專 業(yè) 制 度 方 面 的 法 律 規(guī) 定 , 其 專 業(yè) 資 格 和 執(zhí) 業(yè) 資 格 就 可 以 得 到 政 府 承 認(rèn) , 無 須 再 重 新 進(jìn) 行 注 冊(cè) 、 考 試 和 審 定 , 如 原 來 當(dāng) 會(huì) 計(jì) 師 的 , 仍 然 可 以 繼 續(xù) 從 事 會(huì) 計(jì) 師 職 業(yè) 。 除 此 之 外 , 基 本 法 第 1 2 9 條 還 規(guī)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也 可 以 根 據(jù)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承 認(rèn)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成 立 以 前 已 被 承 認(rèn) 的 專 業(yè) 和 專 業(yè) 團(tuán) 體 , 并 可 根 據(jù) 社 會(huì) 發(fā) 展 的 需 要 , 經(jīng) 咨 詢 有 關(guān) 方 面 的 意 見 后 , 承 認(rèn) 新 產(chǎn) 生 的 專 業(yè) 和 專 業(yè) 團(tuán) 體 。 基 本 法 的 上 述 規(guī) 定 , 既 保 持 了 澳 門 原 有 專 業(yè) 制 度 的 延 續(xù) 性 , 因 而 有 利 于 逐 步 發(fā) 展 和 逐 步 完 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專 業(yè)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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