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嚴密防腐體系的情況下,主要官員無序而頻繁的調動,與清廉無關,卻能為腐敗助陣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李松
“趁現(xiàn)在年輕,應多換幾個地方任職,使自己多些資歷”,4月18日,一位在云南工作的朋友對本刊記者說,“壓力很大,如果到45歲還不是縣(處)級,就沒多少晉升機會了。”
這位朋友在該地擔任“一把手”還不到兩年,就接到調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職。按他的說法,“這幾年已折騰好幾個職位,有些連屁股都沒坐熱!
近年來,中央提出了推行干部任期制的要求,各地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事實上,在一些地方,領導干部調動過于頻繁、任職難以屆滿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
《瞭望》新聞周刊調查發(fā)現(xiàn),主要官員隨意無序的流動,不僅誘發(fā)了執(zhí)政理念短期化、執(zhí)政行為浮躁化、執(zhí)政政績泡沫化等問題,也破壞了正常的職務晉升規(guī)則,助長了“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腐敗現(xiàn)象的蔓延。
受訪的有關專家認為,要解決主要官員調動頻繁的問題,還須從嚴格落實任期制入手,進一步完善干部任免調配與依法任免相統(tǒng)一的機制、加強各級人大和主管部門對官員任期制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這是我國廢除了官員職務終身制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方向。
“走馬燈式”的超常規(guī)調動
近年來,不少地方主要官員換屆后法定任期未滿,就由上級主管部門宣布工作調動的情況較多,而且這種調動通常很突然,理由往往是簡單的一句“根據(jù)工作需要”。
2006年8月6日,中央發(fā)布了《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guī)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guī)定》,這兩個規(guī)定從制度上對官員任期和交流進行了細化和規(guī)范,強調要處理好官員任期與官員交流的關系。
實際上,與頻繁調動相反,長期以來,主要官員在一個地方或一個職位上任職十幾年的現(xiàn)象也屢見不鮮,從而為一些官員編織錯綜復雜的地方關系網(wǎng),給小集團或個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
這兩個文件的出臺,被認為是相互聯(lián)系的“組合拳”——前者規(guī)定官員在任期內保持穩(wěn)定,不要頻繁調動;后者則規(guī)定官員在任期結束后加快流動,防止產(chǎn)生利益結合。這表明我們黨在干部管理制度上,有了清醒的自我約束和革新意識。
受訪專家指出,如果這兩個文件能得到真正落實,官員任期過短或過長的問題,也將會得到有效解決。但本刊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情況并不盡如人意,反而,之前一直存在的官員頻繁調動問題,卻越是變本加厲了。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笨稍诤芏嗟胤剑粌H縣上“一把手”調動頻繁,鄉(xiāng)鎮(zhèn)班子更顯突出,幾乎是一年一任,往往干不滿一屆。
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國市長協(xié)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陶斯亮,曾經(jīng)隨機調查了我國150個城市。調查結果顯示,這些城市在2002年到2006年的市長任期中,更換了一次市長的城市有92個,占61.3%;更換了兩次的有38個城市,占25.3%;一直在做沒有更換的占13.3%,只有20個城市。
一個典型案例是,自1993年至今,有9人先后擔任河北省邯鄲市長。2009年2月15日,54歲的郭大建被選舉為邯鄲市市長。在他之前的8位市長,任期平均不滿兩年。
制造權力尋租空間之嫌
多位受訪者認為,對能干的官員應提拔重用,但頻繁調動主要官員,容易制造權力尋租的空間,同時由于后任和前任官員發(fā)展思路不一致,政策朝令夕改,既不利于任期目標的實現(xiàn)和地方經(jīng)濟的發(fā)展,又影響黨和政府形象。
本刊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因為任期過短,有的官員對需要長期規(guī)劃、長期投入的基礎性工作不感興趣,卻熱衷于脫離當?shù)氐膶嶋H情況和承受能力,搞些短平快的“政績工程”,結果給后任留下不少“大窟窿”、“爛攤子”。
每個地方要發(fā)展,需要領導干部在法定任期內摸索,對涉及的矛盾,也需要時間和耐心去解決。本刊記者在北京一些基層采訪時,不少群眾反映,現(xiàn)在有的官員到一個地方任職,基本“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著換”,甚至有的一上任就活動著如何離開,沒把多少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關于官員任期、交流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張鳴教授接受本刊采訪時認為,主要目的就是不準官員搞裙帶政治!暗胤焦賳T走馬燈式的調整,雖然不能就斷言存在用人上的腐敗問題,但有些官員到崗不久,還沒熟悉或剛熟悉,就被調到其他地方,使地方施政缺乏長期性與穩(wěn)定性!
“在原領導要走但沒走、新領導要來但還沒就位時,有的機關很多工作就停滯下來了”,北京市直屬機關一位年輕公務員認為,“如果頻繁調動領導,容易打亂機關的工作部署,特別是一些人,整天就把精力放在揣摩新領導意圖上,很少踏實去干工作、辦實事。”
官員調動過于頻繁還直接助長了買官賣官風氣的形成。比如,山西省翼城縣原縣委書記武保安,上任后多次在各種會議上講要對干部進行大交流、大調整,斂財達500萬元。吉林省白山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白山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原部長李鐵成在擔任靖宇縣委書記期間,6年里將全縣500余名干部調整了840余人次,平均每人動了兩次,收受賄賂114萬余元。
據(jù)報道,在安徽近年落馬的18個腐敗縣委書記中,很多是剛上任就利用干部人事“洗牌”的機會賣官鬻爵、大肆斂財。
“對官員頻繁調動,是對我國《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漠視”,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采訪時表示,“地方黨政官員,是通過《選舉法》《黨章》《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guī)定選舉、選拔出來的,需要經(jīng)過嚴格的程序才能委以重任。但是官員任期未滿,就由上級頻繁調動,這與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
多位受訪者認為,主要官員在任期內頻繁調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jīng)使地方的選舉制,實際上變成了變相的任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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