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5月26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為假劣藥提供廣告宣傳活動的將被追究刑責。熊選國指出,此次新頒布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分子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行為將被以共犯論處。(相關報道見17版)
且不說食品、化妝品等方面的虛假廣告,僅假藥劣藥廣告的案例,相信不少人都能信手拈來。從趙本山的“蟻力神”到郭德綱的“藏秘排油茶”,從鞏俐、濮存昕的“蓋中蓋口服液”到唐國強、解曉東的北京新興醫(yī)院……某種程度上說,此次相關司法解釋的頒布,正是相關方面出于加大對假劣藥廣告宣傳審查和打擊力度的考慮。
在筆者看來,此次司法解釋中新增“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藥可作為共犯處理”這一條款,是對《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效補充。但與此同時應該認識到,僅關注此次司法解釋中“共犯處理明星”的眼球效應并不夠。原因很簡單,如果說判斷明星代言假藥廣告是否知情,僅是技術層面問題的話,那么,在現(xiàn)實施行的過程中,要想使此次司法解釋的頒布,能達到禁止假藥劣藥廣告的目的,相關方面還有不少工作要做。
僅從共犯處理明星這一條款來說,即便該條款能被相關方面依照此次司法解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的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那么,明星們到底應該承擔哪些方面的具體責任呢?如果相關方面沒有細則條款,很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是,明星們承擔的責任很少,該條款起不到規(guī)范和警示的作用。在利益驅動和人情因素下,一些明星依然虛假代言,假藥劣藥廣告依然會誤導公眾。
其實,禁止假藥劣藥廣告的大行其道,是需要系統(tǒng)考慮的問題。比如,假藥劣藥的大量存在,監(jiān)管部門有不容推卸的責任;假藥劣藥廣告能夠出籠,廣告審批及監(jiān)管機構難逃干系;此外,尚有醫(yī)療機構、醫(yī)藥公司銷售假藥劣藥時責任的歸屬和細化等。某種程度上說,此次頒布司法解釋,細化刑責追究,強調規(guī)范和警示作用,是一方面。如何從源頭上遏制假藥劣藥的生產、流通、銷售、廣告宣傳,是考驗相關職能部門智慧與能力的另一方面。
此外,在此次新聞發(fā)布會上,我們沒有看到相關方面對“公眾若被假藥劣藥傷害后,如何發(fā)起申訴并獲得賠償”作出詳細的解釋。我們知道,此次司法解釋頒布后,能在一定程度上對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形成威懾力,但試圖借此全面禁止假藥劣藥的存在,并不現(xiàn)實。從這個意義上說,此次司法解釋的頒布,也許不應該包括如何為公眾提供申訴和賠償?shù)臈l款,但相關配套解釋,不應該呈現(xiàn)空白。(李記 作者系媒體從業(y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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