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本報今日報道,云南市場出現(xiàn)“仇和”牌白酒,此酒產(chǎn)自江蘇宿遷,因仇和調(diào)任昆明,所以希望借仇和的名氣開拓云南市場。昆明市委宣傳部稱,尚不知此酒,需了解后再說。
“仇和”牌白酒,我8年前便從一則報道中得知,也是從這則報道中,我第一次聽說仇和這個人 (當時聞名全國的宿遷改革尚未啟動,仇和還是一個默默無聞的地級市 “二把手”)。那則報道說的是,江蘇宿遷市工商局等部門突擊檢查生產(chǎn)“仇和”牌白酒的沭陽縣(隸屬宿遷市)某酒廠,并對該廠予以查封。當時仇和任宿遷市委副書記、市長,他說:“聽到這件事時,感到很吃驚,我希望執(zhí)法部門能依法辦事,能把我和普通公民一視同仁!
坦率地說,就因為這件事和這句話,我對仇和產(chǎn)生了不好的印象,并撰文予以質(zhì)疑。因為在我看來,“仇和”二字并非為仇和所專有、專用,在國外,將政治人物姓名用作商標的比比皆是,況且,“仇(chou)和”酒與仇(qiu)和在讀音上還不一樣,即使是當?shù)仄髽I(yè)有意打擦邊球,仇和市長可以個人名義上告法庭,卻不應(yīng)該動用公權(quán)強行查封酒廠。而仇和事后的那番表態(tài),明顯是不可信的,作態(tài)、作秀得讓人反感。
自此之后,“仇和”酒便沒有了下文,而仇和則以一個銳意改革者的姿態(tài)逐漸引人注目,官越做越大,爭議也越來越多。但我對仇和的領(lǐng)導風格及其推進的改革一直沒有好感,有點“恨烏及屋”的味道。直到如今媒體再次報道“仇和”酒出現(xiàn)在云南市場,我才覺得自己對于仇和,也許是有些誤解的。
從報道中可知,8年前宿遷市工商部門的查封行動是“師出有名”的,因為該酒廠尚未拿到注冊商標證書便生產(chǎn)“仇和”酒。當該酒廠拿到注冊商標后,從2002年3月起,他們一直在生產(chǎn)、銷售“仇和”酒,顯然并沒有遇到阻撓。而仇和在任昆明市委書記前,一直在江蘇省任職,官至江蘇省副省長,他若想再次阻撓“仇和”酒,未必不可能。但他沒有這樣做。
這讓我對仇和的印象發(fā)生了轉(zhuǎn)變。我估計,對于自己的名字被注冊為白酒商標,仇和心里是不愉快的,但他畢竟知道權(quán)力的邊界在哪里,知道獲得商標注冊的“仇和”酒是合法的,對合法的東西予以阻撓、打擊則是違法的,作為領(lǐng)導干部不能利用公權(quán)進行“合法報復”,更不能采取非正常手段進行“非法報復”。自己心里雖不愉快,但也只能聽之任之,恪守權(quán)力邊界。
仇和在江蘇省為官之時,沒有對產(chǎn)自江蘇的“仇和”酒怎么樣,相信他在云南為官之時,也斷然不會對云南市場上的“仇和”酒怎么樣——這是一個符合邏輯的推測。但愿昆明市相關(guān)部門不要過于“積極主動”,盲目“打抱不平”;而仇和本人如果覺得不能這樣忍氣吞聲,那也好辦,以個人的名義告上法庭,與“仇和”酒對簿公堂便是——雖然我并不認為仇和會這樣做,但這是他惟一可以做的。
晏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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