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能駕車,醉酒駕車要闖禍,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能喝酒且能開車的,都是成年人,應該沒什么人不懂這個道理。可是,偏偏有許多人以身試法。究其原因,大概是他們對醉酒駕車的危害性缺乏認識。
南京的一起慘禍,將醉酒駕車的危害極其慘烈地呈現(xiàn)在我們面前:6月30日晚,南京一司機醉酒駕車連撞9名路人,撞壞6輛轎車,造成5死4傷。說實話,作為一個愛喝酒的開車人,看到這條新聞,我是非常震驚的。我本以為,這起慘禍應該極具警醒作用,大家都會引以為戒。但這兩天的兩條新聞說明,我想得太天真了——
新聞一:7月3日晨7時左右,南京一輛福克斯轎車沖上人行道,致使4名行人受傷,其中有3名中學生。經檢測,駕駛員劉偉屬醉酒駕駛。
新聞二:7月4日晚,江蘇省7000余名民警在842個檢查點查禁酒后駕車。結果同樣令人震驚:全省共查獲酒后駕車者633名,查獲酒醉駕車者69名,拘留67人。
酒后駕車有害,為什么就禁不住呢?有評論認為查禁行動不能偶爾為之,要常態(tài)化,執(zhí)法要更嚴。這個觀點有道理。但是,警力有限,總不能所有的警察天天晚上站馬路讓駕駛員哈氣吧?關鍵,還得所有的開車人自覺遵守法規(guī)。那么,為什么這么多人會知法犯法呢?4日晚江蘇省查禁酒后駕車的電視新聞里,幾個被“活捉”的醉酒司機說,朋友聚會,大家勸酒,不喝,朋友不高興,沒辦法,只能喝幾口。
勸酒,是好客的國人的一大習俗。在酒桌上,主人如果不敬酒、不勸酒,似乎就是對客人不熱情;客人若堅決不喝酒,似乎就是不給主人面子。這樣的酒文化,是不是要改,是另一個話題。我在這里想說的是,在一個酒桌上,如果明明知道朋友是開車的,還勸酒,是不是應該看作醉酒駕車的“從犯”呢?出了事,是不是也該追究勸酒者的法律責任呢?
6月22日,本報“夜光杯”發(fā)表了一篇題為《“危險”的做東》的文章,講了這樣一個故事:一個在美國的留學生,接到一個電話,他的大學老師來到舊金山,并請他吃飯。留學生高興地駕車赴宴,他國遇恩師,破例喝了兩杯啤酒。餐畢,留學生駕車回家,被警察查出酒后駕車,警察又到餐廳調查,并找到了做東的老師。留學生被罰200美元,老師被罰得更重:罰款300美元。
美國警察這樣處理,是很有道理的。通常情況下,酒后駕車大多是在和他人聚餐時喝的酒。如果大家達成一種共識,在酒桌上,不再勸開車人喝酒,或者是知道朋友開車,規(guī)勸他不要喝酒。那么,酒后駕車的事情將會少得多。不勸開車人喝酒,這才符合朋友之道,也是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
凡事,既靠公民自覺,也要有法律規(guī)范。對于酒后駕車、醉酒駕車,已經有了嚴厲的處罰條例。那么,明知他人開車仍然勸酒的行為,是不是也應該有法律法規(guī)來約束呢?(李天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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