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漢市第12屆人大常委會1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分別是: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滿兩年仍未重新就業(yè)的;享受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楚天都市報) (記者陳凌墨 實習生徐小龍 賈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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