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二次審議中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案規(guī)定,“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這一草案條文一經披露即引發(fā)爭議,其中焦點便在“違背婦女意志”這一前置條件上。支持者認為這將有助于在實踐中更好地界定性騷擾,反對者擔心這一限制將縮小性騷擾的范圍,使部分“色狼”免受法律追究。但事實上,如果“性騷擾”的界定都不清楚,又如何能讓性騷擾者受到法律追究?
可以說,對“性騷擾”的界定,是地方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首要問題,也可能是頭號難題。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性騷擾”首次寫入中國內地法律,然而在實踐中并未對預防性騷擾起到多大的作用。說得更直白一些,由于“性騷擾”存在界定和取證難,“禁止性騷擾”還僅僅是一條“紙面上的法”。
這4年多來,為了讓這一全國性立法能夠落地,一些地方人大紛紛行動起來,試圖完善操作規(guī)程的努力也延續(xù)至今。如湖南版“實施辦法”規(guī)定,“禁止以違反法律、倫理道德的具有淫穢內容的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一界定在使“性騷擾”得以具體化的同時,又加入了“倫理道德”這一難以具象化的概念!靶则}擾”的界定難被轉移為“倫理道德”界定難,其結果還是難。
上海版“實施辦法”則明確規(guī)定,凡“違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發(fā)出性的行為或挑逗,使對方的身體、心理產生不適、不快的”,都屬于性騷擾。前置的“違背他人意愿”一語,顯然與北京版“實施辦法”中的“違背婦女意志”并無實質區(qū)別。
上述各個版本各有其利弊,都曾引發(fā)熱議,但也都在立法獲得通過之后歸于沉寂。至少在公共媒體上,我們還沒有見到這些表述各異的“性騷擾”界定經受了個案的洗禮。這或許表明,對“性騷擾”本身而言,界定范圍固然是重要的,但改變女性在性騷擾面前“逆來順受”的應對方式更為緊迫。另一方面,認同和鼓勵女性為權利而斗爭的社會氛圍同樣是當下中國所亟須的。若被性騷擾者一旦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陷入了千夫所指的羞辱之中,又怎能期待各地不同版本的“實施辦法”能有用武之地。(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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