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深圳市委35次常委會議有關精神,深圳市有關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開始對全市的信訪秩序進行嚴格規(guī)范。根據(jù)通知,14種信訪被認定為“非正常上訪”,并對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體規(guī)定(11月12日《廣州日報》)。
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建立并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是暢通信訪渠道,保障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從這個角度看,深圳市對14種“非正常上訪”的認定和制度規(guī)范,比國家信訪條例更具體和細化———這種規(guī)范本身,并無不可。
但是,我們需回過頭來厘清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會出現(xiàn)禁而不絕的“非正常上訪”現(xiàn)象?究其原因,簡而言之其實就一句話:信訪的訴求沒有得到應有的、滿意的“回應”,信訪者才會越位上訪或者“非正常上訪”。信訪的目的是權利申訴,如果在正常的渠道能解決問題,沒有人會費神費力去進行“非正!钡臒o理取鬧。借信訪之機聚眾滋事、心懷不軌者,畢竟是少數(shù)中的少數(shù)。
譬如那層出不窮的“跳橋”式權利申訴。幾乎地球人都知道,跳橋者不是真的要跳橋,而是希望通過“公共挾持”達到引起社會關注、媒體報道和高層權力介入的目的。選擇跳橋“挾持”公眾利益,進行另類的權利申訴表演,而將正當?shù)脑V求渠道棄置一旁———都從一個側面反襯出政府信訪部門公信力的某種缺失———相信跳橋會比正常信訪更有效。假如信訪部門處置權利訴求都能及時有效且有力,跳樓跳橋秀絕不至于“流行”。
在現(xiàn)實的語境下,“非正常受訪”遠遠比“非正常上訪”更應該規(guī)范,前者的“規(guī)范”才是建立和諧信訪秩序的根本,也是基礎;乇芮罢,而對后者進行“事無巨細”的嚴查嚴防,這種本末倒置的行政責任的“非正常缺位”,不能不讓人遺憾。陳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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