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曾將《物權法》比喻為“一個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彈”,形象說明了它的無力。要解決拆遷糾紛,就必須正視拆遷中的巨大地方利益!段餀喾ā芳毙柩b上“引信”,這個“引信”就是“拆遷條例”的修訂。
上海市閔行區(qū)一戶主,不肯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拆遷協(xié)議簽字,結果遭遇強制拆遷。女戶主稱當地政府侵權,官員稱其“腦子別住了”。面對強拆隊伍,女戶主用燃燒瓶抵抗暴力拆遷,但終是螳臂擋車,無濟于事。幾小時后,房屋最終被推平。
上面這一幕,在11月22日的央視“經濟半小時”節(jié)目中,被以影像的方式原汁原味地呈現出來。但其實,這件事本是舊聞,半年前就有平面媒體詳細報道過。如今舊聞重又成“新聞”,半年前的這起“拆遷大戰(zhàn)”再度成為輿論焦點。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沖突,至今仍未解決,“舊聞”的新聞價值仍然存在。
就說這起拆遷糾紛,有政府官員手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強拆依據,被拆遷戶則拿著《物權法》與政府官員爭辯論理。從表面上看,這起事件是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的激烈沖突,內在的沖突更發(fā)生在行政法規(guī)與法律之間。比如,《物權法》規(guī)定的征收、征用主體只能是政府,但條例規(guī)定的拆遷人卻可以是開發(fā)商。又如《物權法》屬民法領域,侵犯物權自可尋求民事司法救濟。而“條例”則過分依賴于行政權,行政裁決是給被拆遷人的常規(guī)救濟管道,這使得拆遷人常常拿著行政裁決逼迫被拆遷人就范。
從立法位階上說,這樣的沖突本不應發(fā)生。法律優(yōu)于行政法規(guī)是一般原則,既然“條例”與《物權法》相沖突,低位階的“條例”自應歸依無效。拆遷屬于土地法律關系范疇的法律行為,在法理上,屬于《物權法》領域。所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實質是民事財產關系的調整,屬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關系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根據《立法法》的規(guī)定,“民事基本制度”和“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無權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干預合同的訂立或強制性處置公民的私有財產所有權。
鑒于此,立法者在《物權法》通過之初,也同步啟動了包括“條例”在內的配套法規(guī)的修訂,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反對等原因,至今沒有完成。當《物權法》不足以保衛(wèi)公民私產時,類似被拆遷人以燃燒瓶對抗外來的非法侵犯的激憤之舉,也就難以避免。
央視將《物權法》比喻為“一個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彈”,形象地說明了它的無力。其實,以明確所有權的《物權法》,并非可以當然擔負起拆遷糾紛終結者的角色。一個基本的判斷依據在于,早在《物權法》之前,憲法就已經確認了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但片面強化拆遷者的行政強權的“條例”,依然在現實中弱化甚至架空了被拆遷者的私權。
拆遷糾紛的癥結正在于此:私產不但應受憲法和法律文本的保障,這些憲法和法律原則更應被行政法規(guī)貫徹。一個是現實中處于絕對優(yōu)勢地位且有強制力保障的公權,一個是空有憲法文本保障但失卻具體保障措施的私權,如何能達成平衡與和諧?于制度上追根溯源,首當其沖的就是“條例”的合憲性與合法性問題。
要解決拆遷糾紛,就必須正視拆遷中的巨大地方利益。為此,《物權法》急需裝上“引信”,這個“引信”就是“條例”的修訂。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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