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學者吳敬璉和周瑞金前日聯(lián)合就目前的拆遷制度撰文發(fā)表意見,他們認為,關于拆遷問題,需堅持三個原則:拆遷應該法制化,基層政府不能公司化,應該堅持公平交易原則。
周瑞金昨天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這篇文章源于唐福珍的自焚死亡的事件。上周他到北京開會時遇到了吳敬璉先生,兩人商量要就拆遷問題準備做一個表態(tài),“當時學者建議影響還沒有那么大,文章昨天(17日)刊登出來時形勢上已經有了新的發(fā)展,但我們還是要呼應呼應!
最新一期《南方周末》上發(fā)表了吳敬璉和周瑞金聯(lián)合署名文章《關于拆遷問題的三點意見》。在文中,兩位學者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一個認識誤區(qū),就是把公共管理商業(yè)化,把管理城市等同于經營城市,書記兼任董事長,市長兼任總經理,以商業(yè)頭腦精明地算計土地等生產要素的經營價值,在運用權力大氣魄、大手筆地規(guī)劃大拆大建時,卻往往忽略普通百姓的民生需求。
他們認為,在土地經營中,地方政府確實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卻把政治風險留給了整個國家。
周瑞金昨日對本報記者表示,在這個問題上確實要仔細考慮地方政府的難題,同時也不要因為唐福珍事件而引起民眾和政府關系的“撕裂”,要平緩地處理拆遷問題上和唐福珍事件所引發(fā)的矛盾。所以文中的一些提法也比較慎重。
●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認識誤區(qū),把公共管理商業(yè)化,把管理城市等同于經營城市,書記兼任董事長,市長兼任總經理,運用權力大氣魄、大手筆地規(guī)劃大拆大建,卻往往忽略百姓的民生需求。
吳敬璉(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周瑞金(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導)
- 對話
“改革稅制促拆遷條例廢除”
周瑞金建議調整中央和地方財權分配,緩解地方財政依賴土地
公權服務開發(fā)商容易導致官商勾結
新京報:你們在文章中特別提到“基層政府不應公司化”,基層政府是否有“公司化”的傾向?
周瑞金: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后,地方各級政府站在了發(fā)展經濟的前沿,但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不應該站到經濟利益的第一線。在房地產開發(fā)過程中,像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或拆遷,為房地產公司融資問題上,政府不應牽涉其中。土地征收的定價由政府說了算,幫助房地產開發(fā)商解決拆遷問題,幫助房地產開發(fā)商從銀行貸款,這應該說是我們發(fā)展過程中一條很重要的教訓。
各級政府既要重視經濟發(fā)展,但又不能成為經濟利益的代言人。在這一塊上,基層政府確實有“公司化”的傾向。公權力為商業(yè)開發(fā)“背書”,還為官商勾結留下了操作空間。
新京報:怎樣防止基層政府的“公司化”傾向?
周瑞金:要改變或防止這種傾向,就要求政府在施政理念上有新的思路、理念和方式,要建立責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要糾正在抓經濟工作的同時,直接參與到經濟活動中去的現象。要規(guī)范政府的行為,遏制政府不適當的干預。
廢除拆遷條例面臨地方阻力
新京報:修改或廢止拆遷條例,面臨來自地方政府的阻力。中央對地方政府的利益應有哪些考慮?
周瑞金:在土地經營中,地方政府確實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要修改或廢除《拆遷條例》,就得有配套的財權改革。要改變現在的分稅制中中央政府拿大頭的狀況,要在分利上有新的調整。
新京報:如果將地方在土地上的收益再收緊,地方政府會不會面臨一些困難?
周瑞金:確實存在這個問題。這就需要進行稅制改革,F在實行的中央地方分稅制改革是15年前設計的,當時作為調節(jié)中央和地方利益關系的重要手段,發(fā)揮了巨大作用。但現在地方政府的事權太多,超過了負荷,地方政府所擁有的財權和事權不相匹配,土地收益成為地方政府擴大財源的唯一途徑,所以地方政府非常依賴房地產的發(fā)展。因此也得體諒地方政府在財權事權問題上的困難,必須要推進稅制的進一步改革,重新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財權事權上的分配,實現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相匹配。
拆遷影響政府形象與腐敗相當
新京報:在文章中你們強調了暴力拆遷影響了地方政府的形象。
周瑞金:暴力拆遷已經引起了公眾的很多看法,造成了民眾與政府的對立,這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暴力拆遷不按法制來實行,不按土地和房屋的本來價值來予以補償。地方政府與房地產開發(fā)商合作,幫助開發(fā)商壓迫私有房屋業(yè)主。這與腐敗對政府形象的影響不差上下。
新京報:你們在文章中提到,地方政府既是強制拆遷的執(zhí)行主體或權力后盾,又是拆遷糾紛的仲裁人,“運動員”兼“裁判員”不符合基本的法治規(guī)范。但是在法院對地方政府有依賴的情況下,怎么才能保證在拆遷問題上實現真正的法制化?
周瑞金:確實存在這方面的障礙,現在的司法體制會有可能帶來這樣的問題,這有賴于司法改革的深化。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能力會逐步提高,這方面應該不會是一個問題。
新京報:6年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是由于孫志剛之死,現在《拆遷條例》又是因唐福珍自焚身亡才這么引人關注。你怎么看待這種現象?
周瑞金:改革的深入和深化需要付出代價。但非要以公民的生命來作為改革代價這樣改革的社會成本和代價太大。
本報記者 郭少峰
- 綜述
“拆遷評估一般為市價40%”
業(yè)內人士稱評估機構多按開發(fā)商要求進行估價
北大5名學者日前建言全國人大審查拆遷條例,促使公眾再次聚焦審視現行的拆遷制度。那么,在實際操作中,拆遷究竟是按照怎樣的流程來操作的呢?本報采訪了業(yè)內人士,對此進行梳理。
評估機構估價聽命開發(fā)商
一般情況下,土地開發(fā)招標確定開發(fā)公司之后,中標開發(fā)公司就成了拆遷人,對所開發(fā)地塊進行拆遷,取得立項、規(guī)劃、用地許可、安置補償證明等一系列文件后,開發(fā)公司申請拆遷許可證。
在拆遷前,政府部門會委托評估機構對所拆遷土地進行評估,根據《拆遷條例》等文件確定的市場價原則,要按照周邊商品房售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曾參與制定房山區(qū)土地整理模式的北京大岳咨詢有限公司總監(jiān)李偉說,拆遷補償的內容在《拆遷條例》中有明確規(guī)定,但具體的數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參考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調整。
“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評估價往往遠遠低于市場價,一般僅為40%”,長期進行拆遷案法律援助的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同說,因為評估機構經過改革后與政府脫離,多為私人公司,其收費是按照拆遷面積來收的,為了獲得后續(xù)的業(yè)務,評估機構會選擇聽命于拆遷人,在拆遷人的要求和暗示下進行評估。
開發(fā)商委托專門公司拆遷
之后,開發(fā)公司通常會將拆遷委托給一家拆遷公司,按平米計算,勞務費大約為30-50元/平米不等;開發(fā)公司經常把拆遷補償也打包給拆遷公司,這樣的話,對于拆遷公司來說,補償越少自己的利潤就越高。
按規(guī)定,拆遷公示應該是貼在被拆遷范圍內,至少15天。據知情人士透露,實際操作中,許多拆遷公司剛把公示貼好照完相就撕掉;或者去公證處做個拆遷公示,然后馬上就撕掉了。被拆遷人根本不知道進行了拆遷公示。
行政裁決強拆司法監(jiān)督缺位
拆遷公示之后,如被拆遷居民對補償方案不滿,拆遷人應與其進行協(xié)商!暗F實是被拆遷人往往人數眾多,很難形成合力和統(tǒng)一意見,甚至他們都不知道有這個協(xié)商的權利和程序”,張志同介紹,而拆遷人也往往不會提前告知他們。
因此,很多案例中,拆遷公示之后,拆遷人就開始申請行政強拆,由此導致很多糾紛。
按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張志同認為這不合理,目前拆遷存在的問題主要在于,政府“一包到底”,主導了從發(fā)放拆遷許可證———拆遷裁決———行政強拆整個過程,而在這個過程中,司法監(jiān)督缺位。張志同說,應該取消目前的“行政強拆”,交由司法機構來審查執(zhí)行。
本報記者 張曉玲
- 拆遷流程
招標確定開發(fā)
土地開發(fā)招標確定開發(fā)公司之后,中標開發(fā)公司就成為拆遷人
頒拆遷許可證
開發(fā)公司取得用地許可、安置補償證明等文件,管理部門核發(fā)拆遷許可證
發(fā)布拆遷公告
公告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
拆遷補償協(xié)商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xié)商拆遷補償,決定是否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
申請行政裁決
未能達成協(xié)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均可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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