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8日凌晨1時30分,衡陽市石鼓區(qū)桑園路76號兩棟樓的居民正在熟睡,一伙身份不明的人突然破門而入,將居民們強行從床上拖起,用的士運走,隨后用挖土機將這兩棟居民樓夷為平地,財物全部被埋在廢墟堆中。這樁令人發(fā)指的野蠻拆遷案,在媒體不斷的報道和有關部門的調查下,其背后隱藏的一宗精心設計的侵吞國有資產案及一批幕后“操盤”的國家公職人員,開始見諸陽光下。
日前,湖南省衡陽市紀委對這起野蠻拆遷、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事件所涉及的違法違紀案件進行了審議,并作出了處理。
案件涉及的13名國家公職人員中,4人被移交司法機關,11人受到不同程度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3人被開除黨籍,另兩人正在處理中。被侵占的國有資產“汕林大廈”項目已依法執(zhí)行回轉,恢復原狀,房子被野蠻拆除的居民也得到了安置。此前,涉案的兩名開發(fā)商陽某、段某,分別以涉嫌職務侵占、偽造公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損壞公私財物罪被批捕。
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賄賂公職人員
2008年11月下旬,“11·8”暴力拆遷案6名主要嫌犯被捕,但案件并未就此終止。隨著調查的深入,該案走入深水區(qū)——“汕林大廈”房產開發(fā)項目中存在著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現(xiàn)象。該地段占地9200多平方米,東臨湘江,并與四大書院之一的“石鼓書院”為鄰,是市區(qū)繁華之處,投資價值不菲。
經過專案組的深入調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原副庭長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正科級執(zhí)行員舒某、市公證處辦證一科原科長陽某及石鼓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原副局長劉某等人一一浮出水面。
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出,開發(fā)商與法官串通,策劃了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再走假公證和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非法程序,將“汕林花園”項目轉到另一家公司名下,轉移國有資產1950萬元。該公司非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后,強行拆遷民房,才釀成“11·8”暴力拆遷案。
2003年3月,衡陽市建設局下屬的雁城房地產公司將“汕林花園”商住樓項目授權給陳友明開發(fā)。陳友明于2004年4月2日征得雁城房地產公司同意后,又將“汕林花園”商住樓項目有償地交由段宜勇(另案處理)全權負責,自主開發(fā)。段宜勇為此付款169萬元給陳友明(協(xié)議價是398萬元,余款未付齊)。
2005年,衡陽市政府要求“汕林花園”商住樓項目進行整體開發(fā),段宜勇無法按市建設局的要求交納300萬元質押金,便與陳友明再度合作。2005年6月,由陳友明以衡陽市?捣康禺a公司的名義與雁城房地產公司簽訂合作開發(fā)“汕林花園”商住樓項目的協(xié)議。
2007年7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黃文忠和段宜勇、陽福生(系市國泰房地產法人代表,另案處理),在衡陽市西湖山莊茶樓內商議如何將雁城房地產公司名下的“汕林花園”項目的開發(fā)權轉至衡陽市國泰公司名下。
最終,三人策劃了通過在段、陽兩人之間虛構債權債務關系,之后走公證和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程序,非法將項目轉至衡陽市國泰公司名下。隨后,段、陽二人偽造了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虛假欠條內容是段宜勇欠衡陽市國泰公司1950萬元,還款協(xié)議的內容是段宜勇如不能按期還款,便以“汕林花園”項目抵償給市國泰公司。
為了順利辦理公證書,段、陽二人還偽造了雁城房產公司于2004年4且8日給段宜勇在“汕林花園”項目上有特別處置權的授權書。黃文忠拿到陽福生給予的5萬元后,便帶著段、陽二人到市公證處找到了衡陽市公證處辦證一科科長陽劍,要求陽劍幫忙為段、陽二人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進行公證以及出具強制執(zhí)行公證書。
陽劍在收受黃文忠轉送的好處費之后,明知段、陽之間如此巨大的債務可能有假,也不復核這項債務和“雁城公司的特別授權書”等文件的真實性,便欺騙衡陽市公證處負責人出具公證書。2007年8月1日和8月14日,陽劍先后為陽、段二人出具了《還款協(xié)議》公證書和強制執(zhí)行公證書。次日,衡陽市國泰公司執(zhí)這兩份公證書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同年8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陽劍出具的兩份內容有重大失實的公證書作出裁定:將“汕林花園”項目以1950萬元抵償給國泰公司。同年8月29日,衡陽市國土局根據市中級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為衡陽市國泰公司辦理了“汕林花園”項目用地7313.8平米的國土使用證,給雁城房地產公司和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政府部門維權艱難
此間,衡陽市建設局在得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發(fā)出后,隨即以雁城公司遺留問題領導小組名義向各個部門函告或者電告詳情,但不久后,國泰公司仍然順利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
隨后,雁城公司向衡陽市委、市政府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舉報,衡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開始進行調查。公安機關將“雁城公司的特別授權書”的復印件拿到湖南省公安廳進行鑒定,結論為偽造。
為了隱瞞真相,對抗有關部門調查,段、陽等涉案人員甚至偽造了湖南省委領導的批示阻礙調查。衡陽市建設局、雁城公司則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對衡陽市中級法院執(zhí)行進行復議。但得到的答復是駁回申請,讓他們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
衡陽市建設局還試圖聯(lián)合部分人大代表,在衡陽市人大會議上提出質詢案,要求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數千萬元項目財產是如何被鯨吞執(zhí)行”給出說法,但最終沒能成行。就在雁城公司和衡陽市建設局彷徨無計之時,發(fā)生了震驚全國的“11·8”非法拆遷事件。這才在湖南省市領導的重視與媒體不斷的關注下,改變了事情的發(fā)展進程,形成了一個“城門失火,福及池魚”的意外結局。
記者了解到,移送司法機關的4名公職人員中,黃文忠因犯受賄罪,被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陽劍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獲刑1年8個月。(記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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