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北京宣武檢察院副檢察長宋蕾將一張10萬元的支票交給市民李素(化名),獎勵其在一起貪污案偵破過程中的實名舉報。(6月23日《京華時報》)
檢察機關重拳打擊犯罪活動,給予舉報功臣10萬元的舉報獎金,其調(diào)動公眾舉報熱情的意義自不必說。但是檢察機關強調(diào)給實名舉報者頒發(fā)獎金,也讓人覺得有些遺憾。盡管檢察機關與媒體沒有透露舉報者的真實姓名,但是從舉報人提供的詳細舉報材料來看,李素(化名)是該案的重要知情者。被舉報人按圖索驥,找到“李素”并非難事。檢察機關大張旗鼓宣傳實名舉報,也可能會給舉報人帶來麻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民的舉報熱情。
盡管最高人民檢察院否定了七成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的真實性。但是毋庸諱言,由于對舉報人缺乏必要的保護,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fā)生。筆者在對舉報人表達敬意的同時,也為他們的命運感到擔憂。檢察機關在接受舉報人協(xié)助的同時,完全有義務確保舉報人的安全。
而且,腐敗行為具有相當大的隱蔽性,能夠發(fā)現(xiàn)腐敗證據(jù)的可能只有內(nèi)部人士。在實名舉報的語境下,如果不是利益分配不均導致“窩里斗”,或者窩案曝光,舉報人基于自身利益考慮一般不會輕易對自己所在單位或者行業(yè)實名揭短。這樣,依靠群眾舉報犯罪只是憑運氣辦案罷了,獎勵實名舉報人的意義不宜過分渲染。
話說回來,匿名舉報又有什么不好呢?姓名不過是一個代號而已。只要舉報人幫檢察機關查清了案情,為國家挽回了損失,把貪腐分子繩之以法,就應該獎勵他們。有關部門不必在實名匿名的問題上較真,放過一些舉報線索,把舉報人嚇跑。說到這里,我想起一篇報道,某地實行密碼舉報案件的辦法,舉報者沒有實名舉報的顧慮,有關部門也能鑒別舉報人的真?zhèn),倒值得一試?胡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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