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對外事務
所
謂 “ 對 外 事 務 ” , 通 常 是 指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qū) 在 同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qū) 的 交 往
中 所 涉 及 的 各 類 事 務 。 對 外 事 務 的 范 圍 很 廣 , 包 括 方 方 面 面 的 事 務 , 有
些 方 面 的 對 外 事 務 , 如 涉 及 政 治 、 軍 事 等 領 域 的 對 外 事 務 , 屬 主 權 國 家
之 間 的 外 交 事 務 , 其 管 理 權 必 須 由 主 權 國 家 行 使 ; 有 些 方 面 的 對 外 事 務
, 如 涉 及 經 濟 、 文 化 等 領 域 的 對 外 事 務 , 則 具 有 相 對 的 靈 活 性 , 通 過 主
權 國 家 的 授 權 , 可 由 地 方 區(qū) 域 自 行 決 定 。 , 正 是 為 了 貫 徹 、 落 實 “ 一 國
兩 制 ” 的 方 針 政 策 , 基 本 法 第 13 條 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對 外 事 務 作 了 兩
項 原 則 性 的 規(guī) 定 : 一 是 從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的 要 求 出 發(fā) , 規(guī) 定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有 關 的 外 交 事 務 , 必 須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 二 是
從 保 障 高 度 自 治 的 需 要 出 發(fā) , 規(guī) 定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依
照 基 本 法 自 行 處 理 有 關 的 對 外 事 務 , 這 兩 項 規(guī) 定 充 分 反 映 了 原 則 性 和 靈
活 性 的 有 機 統(tǒng) 一 。
基 本 法 第 13 條 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對 外 事 務
所 作 的 原 則 性 規(guī) 定 , 在 第 七 章 “ 對 外 事 務 ” 中 得 到 了 完 整 的 體 現(xiàn) 。 基 本
法 第 七 章 的 規(guī) 定 不 僅 確 立 了 國 家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對 外 事 務 中 的 主 導 地
位 , 堅 持 了 國 家 的 統(tǒng) 一 , 而 且 也 充 分 考 慮 到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實 際 情 況
, 在 不 影 響 國 家 主 權 的 前 提 下 , 盡 可 能 使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在 對 外 事 務 方
面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權 , 為 澳 門 在 經 濟 、 文 化 等 領 域 已 經 建 立 起 來 的 廣 泛
聯(lián) 系 和 交 往 得 以 繼 續(xù) 保 持 和 發(fā) 展 提 供 了 廣 闊 的 空 間 。
109.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可否參與同其有關的外交談判?
110.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可否單獨與外國簽訂協(xié)議?
111.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可否繼續(xù)參加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112. 中國締結的國際協(xié)議是否適用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113. 哪些人可以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護照?
114. 外國政府可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設立領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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